如果您有權決定台灣在日治時期能否設置議會,您的決定?理由何在?
若我有權決定,我會讓台灣設置議會,原因有二。
一、當時世界正因為美國威爾遜總統於1918年提出的十四點原則中有關奧匈帝國、鄂圖曼帝國的民族自決而正彌漫一股“民族自決”的浪潮中,加上殖民母國(日本)對台統治方針正逐漸從武官變成文官統治,因此為了統治的正當性(以免國內反彈、國際輿論),應該要准許台灣設置議會。
二、雖說是事後諸葛,但學生、學者的聲音不應輕易忽視。五四運動、六四事件(雖然結局並不以喜劇收場)、保釣運動、台大哲學系事件(雖然慘遭當局鎮壓,也以悲劇收場)、野百合運動、甚至是2012年的反媒體壟斷運動等等,都證明了部分大學生的意見、想法並非單純的口號或者是教育能夠控制得住的。尤其當地知識份子思想正逐漸啟迪,若是像鯀使用障水法去鎮壓思想只會造成暴動。因此,利用此次機會准許設置議會不但也可以從學生、學者方面得到認同,也可以免於單純的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轉變成示威抗議。纔剛由武官轉變成文官統治,若再發生武力鎮壓事件,對日本無論是殖民上正當性的或是國際地位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因此為了彌平學生的要求,我認為應該准許設置議會。
至於議會該如何去設置?
第一次請願時提出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中指出了四項提議:
台灣情況特殊,不同於日本國內,有特別立法之必要。
日本是立憲國家,台灣在其統治之下,應享有立憲政治之待遇。
台灣總督同時掌握立法權及行政權,違反憲法精神,應將立法權還給人民。
設置台灣議會,台灣的特別立法與預算審核,改由台灣議會進行。
此四項提議都很有道理,沒有否決的必要性。但是為了避免扶植與當局對抗的政治勢力出現,應該要嚴格去侷限議會的權利。新帝國主義下的殖民母國沒有義務要滿足殖民地的所有要求,因此能准許設置議會已經是個“德政”了。因此前兩項是個滿足殖民的知識份子很好的兩個理由。至於將立法權還給人民,這部分應該從嚴還給人民,甚至只要開放幾項較為當地的事務即可。這和第四項的特別立法是類似的概念。至於預算審核則也是有條件通過,否則如此一來到底誰才是殖民母國?日本以武力的方式使中國割讓而獲得台灣,事實上也可以不理會行政立法上的合理性。
因此,若我有權在台灣設置議會,我會設置、但設置一個沒有擁有太多實際權力的議會。
參考資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E5.85.AD.E4.B8.89.E5.95.8F.E9.A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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