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02114501)

如果您有權決定台灣在日治時期能否設置議會,您的決定?理由何在?
 

我同意台灣在日治時期設置議會

先從六三法談起。六三法,1896331大日本帝国所颁在台湾所实施的特别法律,授权台湾总督府得于管辖范围内颁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實施特別法律,也就是將台灣視為非日本憲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而另外治理。對於當時新興的知識份子來說,六三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台灣的獨特性,由此從看到六三法的負面影響而產生的六三法撤費運動轉而變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避免了與“內地延長主義”的正面衝突,減少了阻力,這就是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的原因之一。

第一,台灣自從被日本佔領后,出現武裝抗日與非武裝抗日兩種抗日形態。一九二零非武裝抗日的人群與階級和當初日本軍隊上岸接管台灣后遭到武力反抗的台灣民眾基本沒有緊密的聯繫。在一九二零年代進行非武裝抗日的領導者主要是新興的知識份子,從他們成長與學習的經歷來看,很大程度上受日本統治帶來的結果影響。因著當時東京作為殖民母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對當時較為落後的台灣來說有強大的吸引作用,因此日本的首都在當時便成為了很多有錢士紳的孩子留學之地,他們自幼接受的是日本的近代式教育,因此思想上也帶有民主與自由的理念。基於這些新興知識份子的教育背景和成長的環境,他們對日本的觀念很難不受日本主流文化的影響,希望對正當公民權利的爭取也不容質疑。我們不可只從當時殖民母國統治者的角度出發,主觀地認同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深層目的台灣獨立,脫離帝國」的猜測,而忽視新興知識份子可能存在的,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與局限性而產生的純粹目的。

第二,臺灣議會請願運動第一回「請願之要旨」中要求「以法律規定設置就臺灣住民公選議員以組織之臺灣議會, 附與在臺灣應施行之特別法律及臺灣預算之協贊權」其屬於請求體制內的自治,而體制內具有較大的限制性,因此其追求的最高目標只能是殖民地自治而非地方自治。殖民地自治是指由殖民地政黨組成的責任政府統治下的未獨立的殖民地所的自治制度;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領土範圍之內,全體居民組成法人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在國家監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組織地方自治機關,利用本地區的財力,處理本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地方政治制度。由於殖民地自治與地方自治不同,所以導致兩者爭取自治時對其主體的承認也不同,性質也必然不同。從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性質來看,其所要求的獨立性並非是體制外的,因此對於殖民者而言,其在當前所造成的威脅也是有限的。


第三,雖然日本在近代化的潮流中學習西方國家的民主,但部份日本統治者本身思想帶有保守性,對民主缺乏好感,更何況是在對其殖民地的政策當中。因此,從臺灣總督田健治郎對林獻堂請願台灣議會設置的做法表示「全係在京學生感染內地民主思想(デモクラシ)之所致」,在他看來,這是「背戾統治之大方針」。因此,我們可見,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最終目的早已經被統治母國的陰謀論所設定,而真實的議會設置請願目的雖然在一次又一次的請願中改變,甚至走向了有分歧的道理,但其最終的目的并無法被歷史所證明,一切都只是猜測。但可以看出的是,台灣新興知識份子對自主的要求,爭取其作為殖民地的獨立性無法否認。


綜上所述,從客觀進步而非帶有陰謀猜測的角度看,我對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持支持的態度。

參考資料:
1.《臺灣總督田健治郎日記》(中)
5.自治殖民地,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258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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