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02114228)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02114228)

如果您有權決定台灣在日治時期能否設置議會,您的決定?理由何在?

大正十年公布的法三號,將總督的權力限縮在基本只能發布補充法律的命令上,也就是說,在立法上,總督是以遵循日本法為原則,規定特別法為例外。換句話說,它在行使的職權上基本和普通的行政機關相同。但特別的地方,在於法三號上面公布了一個可以讓總督職權擴大的特別條款"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爭議出現了,為什麼身為行政機關的總督府,可以同時擁有發布與立法機關訂定之法律效力相同的"律令"的職權?

擴大一步來看,地方省分縣市為什麼會有自己的立法機關以及行政單位?通通交給中央負責就好了啊。何必這樣特別設置新的機關編列預算增加有的沒的成本?原因是職權負責越大的機關,它所必須要處理的範圍越大,自然難以詳細審查每一件地方發生的爭議或者需求,必須有專門負責的機關去確保這些行政業務或者法律需求能夠順利的進行。那麼,如果連日本本土地方都會有這種根據風土民情需求各異來去整理業務的行政立法機構,那為什麼身為隔海領地的台灣,卻沒有相對應的立法機構呢?

原先這部分的權力是交給總督來負責,但很明顯的連身為最高元首的天皇或是最高實權的首相大臣都沒有兩者兼顧的權力,那僅僅身為一個地方最高首長的總督同時擁有於法無理。

(日本帝國憲法第五條: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即表明當時的議會具有最高立法權)

因此我認為這個議題的爭點在於:台灣地區沒有立法機關,而總督擁有的行政立法合一權十分不合理,應予剝奪。

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首要之務是確保能夠順利的從台灣這塊土地賺取資金獲取資源,也就是說分成兩個部分,"獲得"以及"順利",不僅要能夠拿到,而且要盡可能減少代價,那麼,設立議會會不會影響到這兩者的進行呢?

我認為是會影響的,因為從最早的現代政府開始,之所以要三權分立就是希望三權之間能夠彼此制衡,所以立法機關本來就是以監督限制行政權為己任的。再來是設立了議會,自然要有議員,那麼議員從何而來呢?無論是全台灣人,或者是部分台灣人部分日本人,都可能因為台灣議員的杯葛導致行政權上推行的窒礙。並且從高等教育資源上看,日本政府有心的去限制台灣人只能攻讀醫學、農學、教學等學問而沒有政治以及法律,由此可見日本當局是有認識到如果台灣人學習到法政相關知識,就有可能影響它們的統治。

從法律以及社會民情上考量,卻又不同了,日本帝國憲法上頭是有規定行政立法要分家的,不論從地方到中央皆是如是標準,但一個不過是地方殖民地的總督卻擁有連天皇也望塵莫及的權力,這很明顯違反當初制定的法理原則,而即使是殖民地也設立議會的例子,可以參考英國在印度地區設立議會方便治理,由此可見殖民地並非有什麼絕對的特殊之處以致不能擁有議會。

社會民情的部分,戰間期台灣各式社會運動首要目標都是希望能擁有屬於台灣的議會,如果日本當局釋放這一權力出來,,可以滿足台灣人參政的願望,進而使民心安定,方便政策的推行。

但最終判斷,我還是認為不該在台灣設立議會,針對統治者與法理, 法理認為的僅僅是總督權力過大,但總督權力過大並不代表必定得設立議會,至於地方議會的部分,畢竟台灣身為殖民地的一部分,情況特殊導致制度有些不同,所以在台設立議會也可,日本帝國議會額外負責台灣法律也可,但統治者的利益卻是和議會的設立與否息息相關,因此基於利益來源的專屬與否,應採納統治者的角度。

針對統治者與社會民情,可以發現無論是多麼浩大的社會運動,聲勢多麼驚人的遊行抗議,終究抵不過士兵的出動,再者,統治者賺取的利益資源可以轉化成不同形式的好處回饋給殖民當地,例如醫藥方面、教育方面、交通方面等等,議會設立固然可能使民心安定方便政策推行,但多了一層關卡防守監察一來一往下對雙方的好處卻是不見得的,基於統治者的利益如果順利推行,可以使民心一併平靜下來,但滿足了台灣人民的參政權,卻不見得可以幫助總督府的政策推動,因此基於對雙方的助益,應採那統治者的角度。

結論:日治時期不應在台灣設立議會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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