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台灣設置議會請願書

  1. 謹按,大日本帝國是立憲法治國,而台灣則歸屬帝國版圖的一部分。因此,假使在台灣的統治上有必要認可特別制度,則在其範圍內須要準據於立憲法制的原則是當然的道理。
  2. 但考查台灣的統治制度,在領台當時,不但認為有必要參酌台灣固有的文化制度和特殊民情風俗做特別立法,且因認為統治之日尚淺,在不宜使之立刻遵從立憲政治的常軌情況下,帝國會議依明治二十九年(一八九六年)第六十三號法律付予台灣總督可以發行代替法律的命令權,使同一統治機關掌握了行政、立法二權。二十八年來,雖然法令已經過明治三十九年(一九〇六年)的法律第三十一號、大正十年(一九二一年)更變更為法律第三號,但制度上仍然維持了行政立法混一主義。這不但是帝國治下三百六十萬新附民眾所不能忍受的痛苦,實在也是現代世界思潮所不能贊同的污點。
  3. 如今,台灣的諸行政外表看起來好像已上了軌道,地方的秩序也井然有序,但其內情卻是官方獨行、民意未能暢達,尤其是歐洲大戰後,道義思想勃興,促使環球人類極大覺醒,成立了國際聯盟,給予列強外交內治的根本革新。
  4. 最近,雖因反四國協商和締結海軍條約,而得確保國勢的均衡和遠東的和平,但民心仍未到安定的程度,社會尚在改造之途。值此重大時局,以維持東方和平為己任的帝國,對外宜敦厚邦交,對內宜上下協力,圖謀鞏固邦基。因此,統治新領土台灣,務必參酌特殊情況,參考世界思潮,根據民心趨向,迅速均等種族待遇,準據立憲的常道。換言之,相信目下最大急務是開設由台灣住民公選出的議員組織台灣議會,俾使台灣民眾能夠體會一視同仁的聖旨,均霑立憲政治的惠澤,以期做為真正善良國民,完成在地理上、歷史上的特殊使命。如果不這樣做而繼續現在的制度,抑制民權、閉塞民意,則難保新附民眾對帝國統治懷抱疑念。這是請願人等朝夕為國家憂懼的所在。
  5. 如果諒解請願人等的真意而有所採擇,設置台灣民選議會,賦予施行於台灣的特別法律和台灣預算的議決權,與帝國議會相提攜來圖謀台灣體制的健全發展的話,這不單是台灣民眾的幸福,也是日本帝國主義新領土統治史上輝煌善美的一大功績。此乃膽敢做此請願的所以然,在此誠心誠意仰祈充分審查討論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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