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四十三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戒嚴就是一種緊急命令,為了解決危機,擴大國家的權力、縮小公民的權利。而戒嚴令是憲法的下位法,不能牴觸憲法。1949年,台灣省宣布戒嚴,言論、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等自由受到限制。
動員戡亂:
國家出現叛亂,凍結憲法,使立法、行政機關無限期連任,直至動亂停止。國民政府於1947年正式制定「中華民國政府」,同年,因內戰緣故,蔣中正下令動員令。1948年隨著國共內戰愈演愈烈,國民大會認為需要修改憲法擴增總統權力,但又怕修改僅四個月施行的憲法將動搖民心,便決定「為於暫不變《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頒布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在這兩種體制下,台灣無疑進入威權統治,限制人民種種自由權利,包括言論、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等,政治上持異議人士多被逮捕、軍法審判、關押、處決,也就是史稱「白色恐怖」。這段時期極不民主,但政治上的穩定,經濟發展上有很好的效率,40年代進口替代、50年代出口擴張、60年十大建設等,都是因為沒有另一個聲音制衡,才讓台灣經濟蓬勃。但經濟的發展越好,人民更能有其他思考及探求,包括權利,甚至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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