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21)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正式名稱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借自第壹號》,由時任中華民國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戒嚴持續至1987年,蔣經國總統於同年7月15日宣布解除,共持續38年又5天。根據《戒嚴法》規定:「在宣布戒嚴期間,由戒嚴地域的最高司令官掌管行政與司法事務」。《戒嚴法》使政府權力大幅擴增,人民權力相對縮減。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抗日戰爭結束後,中共勢力逐漸擴大,蔣中正遂於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此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期間,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或第43條所規定之程序之限制。此後亦經過多次修改,總統權力有增無減,造成行政權無限制擴大,立法權無法制衡的情況。

在戒嚴和動員戡亂時期的雙重統治下,人民權力及權利遭到大規模侵害。幾乎一舉一動都在政府的監控之下,人民幾無自由可言。偶有異議人士發言,下場就是幾天後人間蒸發,亦有許多無辜民眾受到冤獄,整個社會陷入沉重的氣氛中,「白色恐怖」使人人自危。「中華民國」在此時期沒有半點民主,政府長期由蔣氏家族掌握,黨外活動時常遭到無情鎮壓。此時的中華民國可說是個獨裁政權,但這也替政府帶來一些好處:政策執行效率十分之高,土地改革政策、十大建設幾乎都是說幹就幹,毫不拖泥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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