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39)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一、名詞解釋
戒嚴:以行憲史的角度來看,戒嚴就是擴大國家的統治權利,相對的縮小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在戒嚴時期人民的言論、集會、出版、結社自由和各種舉動都受到政府的監督和控制,若是違反就會被關進軍事監獄,嚴重的話就會直接槍斃。在憲法中這是國家遭逢戰爭或叛亂等非常狀態而採取的緊急軍事措施。在當時發生戰亂,社會動盪,國家及有可能滅亡,所以在戰時國家至上,國權第一,需要賦予政府更大的許可權利,允許政府採取必要的戒嚴措施,限制一些公民自由,或者犧牲某些公民的權利,才能應付緊急戰亂,確保國家的獨立汗主權的完整,才談得上保障民權。國權和民權其實是相行不悖的,平時以民權來保障國權,而戰時即以鞏固國權來保障民權。其實表面上戒嚴法限制了民權,但它的最終目的還是保障並發展了民權,這與憲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動員戡亂:指於戰爭或是緊急狀況時,公家動用全部的人員、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行動,平息叛亂。在當時是因為國民黨和共產黨停火的談判協議破裂後,蔣中正緊急提出,並於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中提到:此條款不受憲法第39條和第42條規定程序限制,由此可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憲政主義造成很大的破壞。並為了迎合蔣中正三次連任的要求,於是凍結憲法中的規定,轉而使總統的連任無上限,破壞了憲法的原則性和最高性,但當時的國民政府,其實是把臨時條款視為憲法體制的一部份。

首先,在這雙重體制下,台灣瀰漫著非常濃的反共思潮,中華民國政府更是相繼頒布了『懲治叛亂條例』、『肅清匪諜條例』、加強對政治反動者的監控。一不小心很有可能你一覺醒來,就是在監牢,甚至有時還要膽戰心驚隨時會被抓走,只因為一個無心的言論卻被解讀為支持共產黨的黨員。更出現了所謂白色恐怖的時期,情治單位往往不依法律程序逮捕民眾,也未經正常公開的司法審判便予以定罪,造成人心惶恐不安.我認為這雙重體制對台灣戰後的政治雖然很不通融也很不開明,卻相對的給與人民較安定的生活,,雖然沒有安逸但至少不是活在戰爭的恐懼當中,也因為人民這樣被壓抑思想,才使得之後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推動上更容易彙集大家的同意,更使人民能更團結來跟政府抗爭所謂的惡法,例如:刑法一百條。或許這兩種體制在當時的局勢之下勢必要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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