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國際研討會心得-廢死爭論(02114153)

這場講座請到了幾位不同國家背景的學者、律師來研究各地對於廢除死刑的意見及其爭論點,主要再討論兩的地方,第一是中國,第二是奈及利亞(主要是討論伊斯蘭法),這兩個主軸的討論讓我進一步的了解到中國死刑的現況,更對伊斯蘭法在死刑判定上起了很大的興趣。

一、中國方面
  在講座中滕彪律師提到中國原有64項死刑罪名後廢止十一,且每年約有超過六千人被判死刑並在七天內處決。然而中國死刑的問題不在於罪名多、易觸犯,而是官方常為了滿足行政上的方便、制度上的需求而「有意的」誤判。在中國審判死刑時常會有證據不足即判刑或未審先判的問題,我認為這些都牽扯到司法、政治、權力壓迫,中國的司法是不獨立的,它受到全國人大所掌控,大部分時間必須依照黨的意志判案,尤其是關乎黨利益的案件;政治鬥爭也牽涉其中,時常能看見上位者為了遏止積極分子奪權,故意誇大其罪行,或是以莫須有罪名,在證據未明時就先重判,有時甚至刑求讓其屈打成招,這些事情是我一個生長在民主制度國家的人無法去猜想到的。

  然而這種時常「誤判」的死刑,其法律地位卻依然深植在中國人民的心中,據悉仍有90%以上的人民支持死刑的留存,這大概是因為中國對於死刑資訊的封鎖,讓人民是無法詳細瞭解。根據David Matas教授提供的數據上來看,我們可以從官方先前提供的良心犯、死刑犯的器官捐贈數與實際受贈的數目來看,其中的出入非常大,我認為這顯示了官方提供的死刑執行數與實際執行的數量是不合的,而且這個不合只會透露出更多不公正、不公開的執行。

  對於中國的廢死推動有兩點結論,第一就是現今的民意已開始影響政府的死刑審判、執行,輕判大案、重判小案這種事件開始備受矚目,然而中國普遍還是保持著不廢死的態度,是因擔心原有的價值觀受到破壞;第二就是中國廢死運動除了制度上要求取消外,還有一層意義在於要將法制化、民主化的概念植入政府及人心,這是一點是與西方已法制化的國家所提出的廢死訴求是有所不同的。

二、伊斯蘭法
  會議中有一位來自奈及利亞的律師Abdullahi Saliu Ishola,他是會議中唯一一位提出要求保留死刑的代表,而他的論點令在座的其他來賓也感到很有趣,因為它支持死刑立論於伊斯蘭法,這是我以往從沒聽過的看法。

  伊斯蘭法源於可蘭經並適用於全球穆斯林,可蘭經是不得經過解釋、翻譯的,只得透過背誦將經文牢記於心中。由於可蘭經不得挑戰,所以伊斯蘭法中明定的死刑也是不得挑戰的,在神權至上的觀念之下,其死刑是神權授予的,提倡廢死本身就是一種侵犯神權的行為,故只要經文中保留著死刑的定義,就沒有任何「人」可以決定死刑的存留。


  但伊斯蘭法的死刑貌似不是全然的無理或是全然宗教觀的,其死刑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可蘭經的經文強調重視生命,在大部分案例中是不會判處死刑的,除非事態嚴重,故沒有人能任意取走別人的生命,那即是侵犯人權更是侵犯神權。

  總結,我認為伊斯蘭法的死刑是在保護神權的前提之下達到保護人權的目的,即使這與全世界對於死刑的爭論意見相左,甚至是不同於各路意見,但我們應尊重其文化上的差異,而不是全然以西方國家廢除死刑的概念去看待之,而且我們也應該思考,當西方都在推動死刑時,卻常反過頭來支持墮胎這種「另類死刑」,這不是與廢除死刑尊重生命的理念衝突嗎?我們在思考死刑的必要性時應該也想想是不是還有其他不同形式的死刑問題,並再推動廢死的同時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而不是一味的利用輿論讓政府被迫修法,愚昧的民粹結果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