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53)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 1.戒嚴
戒嚴是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其限制了許多憲法中保護的人民權利,大量的壓抑了人民的自由,並時常採取暴力的方式意圖達到政權的穩定。中華民國史上共有兩次戒嚴,其適用範圍是不同的。國共內戰時,國民政府處於劣勢,故為了有效遏止赤化及穩定情勢而實施了戒嚴,史稱《第一次全國戒嚴令》,在此時台灣、新疆、西藏等地方未受到影響,依直到1949/5/20才頒布了台灣戒嚴令,宣布台灣省戒嚴,將台灣也納入緊張軍事防衛的地點。在台灣戒嚴後,中國逐漸淪陷,19497/7李宗仁發布第二次全國戒嚴令並開始撤退至台灣,兩岸進入對峙時期。
- 2.動員戡亂
中華民國孫文先生書寫的在建國大綱之中將國家創制分為三個階段:軍政、訓政、憲政時期。在國民政府在1928年北伐結束後,中國得以暫時統一,訂定《訓政時期約法》,宣布進入訓政,為憲政做準備,此法因日本侵華無法招開制憲大會,一直延續到1946年才廢止並將《五五憲草》內容重新審核後通過訂定《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公布。 然而在國民政府抗日後已疲弱不堪,共產黨軍卻日漸強大,開始了國共內戰,為了因應困境國民政府決定賦予總統更大的權力以因應緊急事故,就在1947/7/4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此動員令屬於特別法,而且是位於憲法特別法,故其位階高於憲法,其條文將總統權力擴增,只要是為避免人民受害或應付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進行緊急處分,不受憲法限制,總統頒布的法令不需要經立法院的同意即可通過,後來更進一步取消總統連任限制,同時取消國大創制、複決的限制擴大國會權力,並透過黨來控制。動員戡亂臨時條例在一連串的抗議、示威之下,民意的壓力終於在1991年被李登輝總統下令廢止。
- 這兩項措施一開始都不在台灣有任何影響,那是因台灣當時不處於戰區,但在後來中國局勢惡化,國民黨播遷來台後,將台灣正式視為戰區之一,台灣也進入的戒嚴時期,並適用於動員戡亂臨時條款,這兩項措施都極大的限制了人民的權利(自由、受益、參政權),核心概念是從防止赤化、強化內部穩定度而來,故常聽聞一句話「保密防諜人人有責」,而在此時產生了所謂的白色恐怖。在此種體制下權力被少數人把握且不斷的強化擴增,形成在有憲法之下卻不實行憲政的戒嚴體制,同時實施動員戡亂,都是為了保全政府,而不是以人民做為第一考量,這是極有可能會走向極端成為獨裁政權。
然而我並不打算全盤否定戒嚴及動員戡亂的歷史意義,儘管我們可看到人民的權利確實受到打壓,但是從另一個層面來看,也穩定了在台灣的情勢,如果我們只單以「韓戰救了蔣中正」的這種美援穩定台灣來看我覺得是有些偏狹的,我們可從蔣中正從前在中國對日抗戰前所說的「安內再攘外」來看即可看到他在台灣實施這樣的政策跟他的思考模式是相符合的,而同時美國卻默許這樣的作為,我認為美國也是覺得這樣的政策是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若當時沒有在過度的防止赤化之下,共產勢力有極大的機會由內、由外進行毀滅。
而且從人權角度來看,這樣的壓迫,說實在的對於不問政事的平民百姓好像並沒有太大的限制,我爸爸他們那輩都是在戒嚴時代底下長大的,就我聽說除了不能罵政府不能夜遊以外其實他們算是非常自由的,我的叔叔就曾經因為公開指責政府的不是而被關了兩年,所以我認為這種自由的限制大多是對於政治的限制,有時候我會覺得這種限制是否是被現代的人們擴大解釋了呢?但我不是生活在當下的人我無法完全的了解那種限制程度,故不多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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