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同性伴侶成功結婚的是在美國1971年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其中有位學者提到台灣或許也能用訴訟的方式來爭取同性婚姻權,剛好這場研討的時候同志大遊行的其中一個召集人有來,他也提到在過去幾年台灣不斷有同性戀者再進行訴訟,但到了大法官解釋的階段就沒有辦法再繼續前進了。我認為台灣這個社會到了現在還是不願意給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歧視或者是在限制公民的權利,而是要肯定華人世界一直以來遵循家庭倫理的傳統價值。
美國和澳洲的學者也提到,當他們的同志團體再進行遊行的時候,都會有非常激烈的反同志團體在旁邊鬧場,可能是丟擲雞蛋或是汽油彈。相較於外國,台灣的這種情況似乎少見很多,我認為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並且是值得肯定的,不論是無感或者是不想介入,至少我們會尊重那些遊行者。
對於同性戀或者是同性伴侶我並沒有特別去支持也不會特別反對,但我認為如果用法律來壓制反對同性戀者的人權,這樣好像會變得有一點本末倒置。像是台灣多元成家的草案,會讓人有一種只是因為社會輿論而且現在又炒得沸沸揚揚所以才倉促修法,況且如果就這樣為同性戀立了一個法,那麼當雙性戀、親子戀…等等也出來吵的時候,他們是否也應該要被立法保障呢?
另外我想提到多元成家法案,其實這個法案裡面不僅僅包含了同性婚姻,還包括了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我認為這個法案會被這麼多人反對的原因是因為他的面向太廣了,同時因為媒體的渲染,讓許多人把多元成家和同性婚姻畫上等號,就覺得這個法案應該要持續推動,但其實有更多反對多元成家的人是為了家屬制度和伴侶制度而反的,所以我認為應該要把這三個分開討論,或許隨著社會的演進和進步,會有一個更完善的制度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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