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一、戒嚴
根據憲法的內容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和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而戒嚴法第十一條當中明定:「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就我國以法行政原則,法律理當不能牴觸憲法,而當時台灣迫處於戰亂時期,一旦台灣在危險狀態下,憲法明文中有賦予總統發布戒嚴的權力,就表面上,戒嚴法並無違憲。
然而依照行憲史來看,儘管政府限制掌控人民的自由權是基於保護國家安全,但在兩蔣時代,卻將憲法所賦予「戒嚴」的意義徹底扭曲,原先在施行戒嚴的前提是「在緊急狀況下更大程度的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利益」,然而我國的限制,反倒變成迫害人民的工具。人民在緊急狀態下賦予政府擴大權力的「權力」,然而政府卻濫用緊急處分權,間接導致獨裁政體的產生、民主政治的腐化。
二、動員戡亂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附屬於我國憲法之下,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憲法。其透過制定《懲治叛亂條例》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動用人員,對於各單位,無論學校、工廠等機關,進行嚴密監控,藉以實施高壓統治,提高了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的權力。此時期亦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三條的限制,立法院對於總統無要求解嚴及追認緊急命令的權力,此外,亦凍結憲法對總統連任的限制。動員戡亂擴大了總統權力,蔣介石假借動員戡亂,行鞏固其原先搖搖欲墜的政權之實。
在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下的台灣,處於白色恐怖時期,政府將軍權不斷擴大,對於人民高壓迫害,就以馮守娥的案子為例,她僅是參加讀書會,卻在不知情自身犯的罪情形下遭逮捕。對於人民,胡亂逮捕,更有許多無辜的人枉死。然而在長期的高壓統治下,人民對於政府的不滿促成往後的改革,無論是鄭南榕自焚案、美麗島事件、三月學運等主張民主改革的種種行動,皆是蛻變為現今台灣的主要因素。人民追求民主的決心,喚起台灣人身為「台灣人」的自覺,但也因為台獨等思潮興起,間接成為政客們煽動省籍意識的工具,如今的台灣,裡應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的,卻區分出台灣人及外省人的差別,成為現今台灣選舉時,兩黨互相攻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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