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999305)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來自於1949年5月19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佈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令》而來。諸多人認為這是為國民政府戰敗來台做準備。是對人民正常生活的限制。
  
  動員戡亂:來自於國民政府來台前的1948年5月10日,國民大會制定的,作為《中華民國憲法》的附屬條款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來。這是在動員時期先於憲法而執行的條款。是對憲政體制的違背。

對於這兩個詞的理解,需要結合當時的歷史事實。1947年開始,蔣介石結束訓政開始實行憲政。頒佈《中華民國憲法》。但是國內局勢并沒有實行憲政足夠的條件。主要是國共之間的衝突,特別是軍事議題上。因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因而於1948年,國民大會通過增修條款的方式出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來間接修改憲法,擴大總統權力,以應時局變化。自此整個國民黨統治區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也就是說不僅僅包括臺灣)。
在更早的1947年,臺灣發生二二八時間。陳誠取代陳儀擔任臺灣省行政首長。臺灣政局不穩。但是,國民黨在大陸的軍事失利,早已將臺灣視為其最後的土地。必須確保臺灣政局穩定。於是於1949年1月11日,蔣介石致電陳誠,指示治臺方針六點。隨後蔣指示陳誠實行三七五減租,予視情況在台灣發佈戒嚴令(胡蘿蔔加大棒)。

隨後過敏政府來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令便一直延續下來。直到蔣經國和李登輝時期,才得以停止其效力。

在這近幾十年的過程中,兩個條款相互補充,強化國民政府對臺灣的統治。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對政治勢力的規範。是在政治上違背憲政體制。對於普通民眾的生活並無太大影響。但是,由於這個條款對憲政的踐踏,使得人民沒有可以控制政府的手段,權力由總統完全掌握。這種獨裁體制也衍生出許多其他關於社會方面的問題。比如特務盛行等等。
戒嚴令則是對民眾生活影響最深的條款。是直接規定人民生活的文件。但是,這個文件的出臺實際上是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大背景下出臺。是對其的貫徹執行。也是爲了對臺灣實行更穩固的統治才頒佈的。在這個文件下,民眾的自由和權利都受到極大的掠奪。比如對結社等權利的剝奪。

這兩個條文一個着眼於政治,一個着眼於行政。二者相輔相成。在實行的幾十年中,二者形成一個相互連接的環,彼此循環往復,始終無法打破這種局面。最終蔣經國總統廢除戒嚴令,打破其中的一環。而這一環也是民眾感受最深最痛的一環。自此,臺灣民主化運動開始打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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