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開始前,講師放了一部影片,是美國某州一對同性伴侶,一方得了某種疾病將不久於世,她在爭取讓另一半能得到她的退休金。而反方的看法是,他們的伴侶關係不受法律保障,州不能平白支出這些開銷。
看著她細心照顧著生病的伴侶,她說:我在做的,只是任何人會對他們的異性伴侶做的事。其實根據研究觀察指出,同性伴侶的相處融洽程度是相對高於異性伴侶的,他們的相處方式若要說真的含一般異性伴侶不同那大概就只是無法生兒育女吧。
台灣多元呈家的草案也重新將同性伴侶的問題搬到檯面上,這裡面包含了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我覺得這些提案是很值得被拿出來探討的,同性伴侶的問題存在於世界上各個角落,我們不能視而不見。而我看法其實偏向於支持,因為我覺得男性女性只是一個生物學上的分別,我們也可以把人類分成胖的、瘦的,三十歲以上、三十歲以下,有近視沒近視...之類的,只是剛好這個男生喜歡了那個男生這個女生喜歡上那個女生好比這個胖的喜歡那個胖得這個三十歲喜歡那個三十歲的道理一樣吧,喜歡上就喜歡了阿,又算強迫他們一定要與意性結婚那意義又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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