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國際人權教育研討會

看見不被關注的監所收容-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這場演講中,有一位曾被關在綠島監獄,現為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之一的沈信宏先生與我們分享當時在獄中的種種問題。當然,我佩服他的勇敢,正如星期五在課堂上播的影片當中提到 在獄中是一段痛苦的回憶,大部分的人是不會想再去提;但在此場演講,沈信宏先生用一種平靜的心情娓娓道出他曾經遭受的不人道對待,當時坐在台下的我,內心真的激動不已。
在這場演講,我關注的主要重點在於收容人的 「通信權」題,監所現在對於收容人通信權的控制主要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6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之規定。而這樣檢閱收容人的書信,可說是全憑主管人員自己的主觀判斷,只要內容稍微提及獄中的負面情形,即被刪除;憲法第12條保障人人有秘密通訊自由,並不會因為被受刑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而此權利被取消;大法官雖針對此問題做出解釋,但監所之收容人還是無法順理成章地享有秘密通訊自由,這也造成了受刑人在獄中的人權問題被爭議。
我認為,將犯罪者關進監獄的目的,是希望能令其悔改並重新返回社會;而受刑人的通信權正是使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的重要條件之一;當然,為了防止監獄裡的酷刑與虐待,也必須打破監獄與外面隔絕的封閉性,並且保障受刑人的通信權,如此,受刑人才能與外界自由通信、聯絡,並獲得外界的關注與支援。另外,受刑人復歸社會後,其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必須由社會全體成員所共同承擔,因此,監獄也必須更重視受刑人的教化,如果監獄希望能達成此目的,那也就必須充分保障受刑人的通信、與外界保持連繫及接收外界資訊之權利,而通信權對於受刑人的重要性也就由此可見了。
最後,引用此演講論文的一句話「受刑人,可以被囚禁,但不能被圈養,更不能被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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