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死刑相關意見分享(02114228)

高中社團曾經討論過一些關於刑法以及死刑的議題,剛好這次人權座談會提出給大家參考交流一下,但由於有同學提出了關於廢死的主張,所以主要分享支持死刑的意見。

首先,刑罰的目的是達到防衛社會、矯治犯罪行為人以及罪罰等值的功用

防衛社會是指刑法藉由明確規定罪與罰,使人民可以預知何種行為將構成犯罪,如果做了又會有什麼樣的刑罰等著, 藉由人民預想後果以及害怕懲罰的心理,來預防以及壓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矯治犯罪人,意旨刑罰透過對犯罪人科處的法律效果時,盡量利用那段時間進行矯治再教育,讓犯罪人的錯誤價值觀能夠加以改正,使他們能夠重新回歸社會。

罪罰等值聽起來有些含糊,但意思是指刑法在編寫刑的處罰大小時,就是在對犯罪做了評價,藉由懲罰的大小來告訴大家犯罪的嚴重程度,避免出現偷竊判處死刑或者強姦殺人卻只罰小錢帶過等匪夷所思的情形,換句話說就是社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

明確了討論的前提,之後就來看看死刑是否符合這幾個條件,如果不符合又會怎樣,反過來說,沒有死刑會不會不符合這些狀況。

維持死刑的理由,大概分成2個部分,防衛社會(嚇阻力)以及罪罰等值

 1.嚇阻力---如果你這麼做,我就會剝奪你的生命。

犯罪者在犯罪前,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三者,即是犯罪的效益(洗錢能洗多少,偷東西能偷到什麼)、犯罪的困難度(這件案子有多難做、有沒有可能被發現)以及犯罪後可能的代價(會被判到什麼刑、有沒有辦法減罪)。而死刑,就是以國家所能對人民做出最嚴重的剝奪,來極大化人民的犯罪代價考量,將"自己的未來、家庭、朋友、財產"一切剝奪,使潛在的犯罪者懸崖勒馬不去犯罪。簡單來說,我們試想若犯罪後即使被抓到也不必付出任何代價,那麼潛在的犯罪者考量將僅剩犯罪效益以及困難度,成本的低落會使有需求的人肆無忌憚的利用這一管道,反之,高昂的成本就會使人民望之卻步。

那麼,在實證上面有沒有案例呢?2012年12月,台南一家遊藝場內驚傳小男童遭割喉殺害,犯案者落網後供出犯罪理由:我長期沒工作吃不到飯,乾脆吃牢飯,反正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由此可見,死刑的存廢、執行強度與否和這類犯罪者的犯罪有極大的相關

2.罪罰等值---犯錯就該處罰,犯的越重,為甚麼不該罰的越重?

 刑罰的概念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話來形容:做了錯事,就應該接受懲罰。刑法之所以會將刑期以及罰金的長度、大小、數量都明文規定,除了保障犯罪者的權益以外,還有將犯罪的嚴重程度做一個清楚的劃分,公然侮辱再怎麼嚴重,都不該判到無期徒刑,而殺死直系親長的人,再怎麼有原因,都不該給他罰錢了事,死刑做為刑罰的一種,對於最嚴重的懲罰有標的的作用,告訴犯罪者,這種犯罪的嚴重程度是要判到死刑的!!

當然,可能有人會說,我廢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存在,無期徒刑也很嚴重啊,也能彰顯罪罰之間的等值啊,但根據釋字第476號指出,肅清煙毒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亦無牴觸。由此可知,死刑在現在的社會上,是符合我們的價值觀的。

 綜上所述,死刑在存在的檢視上,是有維持的必要性。

以上是我認為死刑存在的理由,但如果只討論到這邊有點沒說完,畢竟如果支持與廢死意見沒有任何碰撞與交流,那麼就只是雙方在隔空叫陣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而我自己歸納的

廢死意見大概有以下幾種:死刑會有不可回復的誤判、死刑無法達成再教育

註:這裡我未將死刑不具嚇阻力與國家無權剝奪人民生命(不人道)納入理由,是因為上述兩點直接對應到支持死刑的理由,也就是說,它們是針對支持死刑的理由的討論,而非廢除死刑的理由

1. 誤判---不可回復的誤判,對被判決者的影響

前面同學在這部分的論述稍微有點不精準,精確的講,任何司法審判都會有錯誤侵犯人民權利的可能性產生,而對於這種侵犯的補償,應該交給當事人為主,而不是交給親戚朋友,反過來說,如果我們不能避免錯誤的侵害,那麼就不該讓無法挽回的事情發生。死刑裁判的獨特性,在於它是一種"侵害後無法歸還給本人的刑罰"。什麼意思?簡單說,自由刑與財產刑對於自由與財產的限制,在發現誤判後都能加以歸還,甚至額外用金錢補償給那個人。但死刑不同,我做了這個決斷,侵害了他的權益後,結果發現我判錯了,我無法將生命權歸還給那個人,也沒辦法將補償的金錢交給他。

關於這部分的討論,我認為要分成兩個部分,首先是廢除死刑方的舉證,大部分集中在江國慶案上,但是,江國慶案所適用的刑法是軍事刑法,軍人身為保家衛國的重要力量,必須以更高的標準加以規範,並且軍人對於獲取槍枝的容易度較普通人來說高上不少,在有明確的潛在犯罪依據上,使用嚴格的規範,合情合理。何況,在解嚴後,刑事訴訟法經歷過一系列的討論與修正,將不得以自白為唯一證據此一重要概念納入規範,也就是說,現狀已透過在訴訟程序上明文規定的嚴格程序以避免江國慶案中只因他的自白書便判決死刑的情形

再來是我想舉個類比,警察在執行公務或者出勤時可以合法持有槍枝,而任何槍枝都有突然走火的可能性,嚴重者甚至會影響到警察的生命,但是即使有這些弊害與可能性,我們仍然接受警察持槍的合理性,是因為比起走火,我們更加重視的是警察執行公務的權威與安全,所以由此可見,意外的可能性,在現狀底下是可以被容許的

2.再教育---犯人改過向善不是刑罰的目的嗎?

剛剛在論述刑罰的目的與死刑存在理由時,相信有同學可以發現我在目的上說了3個,但理由卻只說了2個。的確,把人槍決後,是無法對其施予教化的,但其實回過頭來檢視一下現狀,我們會發現,再教育這個理由不一定完全有力,甚至只是自由刑的特殊目的。

為甚麼這麼說呢?分兩個部分說明,第一個是監獄裡頭再教育的成效,上周五有同學分享死刑議題時有提到,現今對犯人的教化可以說是相當不足,平均每個受刑人1個禮拜能接受在教育的時間僅僅只有1個小時,更多的情形是與沆瀣一氣的犯罪者共處,其成效有多大,令人十分懷疑,美國近幾年的刑罰原則也逐漸從原先的再教育至上,轉變成隔離為目的,正是因為現今的再教育施行實在成效有限

第二個部分,為甚麼說這是自由刑的特殊目的呢?刑罰種類包括死刑、徒刑、罰金、褫奪公權以及其他的特殊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禁戒、強制工作,但其中只有徒刑是具有再教育功用。由此可見,以再教育做為反對死刑的目的,實在是站不住腳,畢竟總不能連同罰金與上述其他保安處分也一併廢除吧。更何況,再教育的中心思想是將犯人教化完全,在確定成功之後才會將其放出,因此支持再教育的人會同意一個制度,叫"絕對不定期刑",因為如此才能將其效益最大化。但是,我們卻擔心如此會使犯罪人的權利嚴重而不確定的受到侵害,因此我們沒有使用這樣的制度,那麼,在現在的價值排序上,我們否定了絕對不定期刑,其實就是將罪罰等值的要求置於再教育之上

以上是關於死刑議題的探討,歡迎討論與交流。

2 則留言:

  1.   既然都打一篇了,我就直接回覆在這裡。

      關於你在文章下面的回覆,我認為已經過度推論了(就像最近常被提出來的滑坡謬誤),死刑跟監禁還是有本質上的差異,死刑將當事人毀滅,即便想要補償,也只能象徵性地發放補償金給家屬;監禁則只是限制住受刑人的自由,並沒有把主體毀滅,雖然冤獄的時間無法補償,但是至少可以透過金錢、重獲自由、洗清罪名(生前得知),因此這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針對第一點「嚇阻力」的部份,如果無期徒刑的懲罰是「一輩子在監獄裡工作,不能再回到社會裡」,我不認為這樣的嚇阻力會亞於死刑對人的影響,況且有些犯罪根本不會考慮這麼縝密,只是突發性的,或基於一些艱難的處境。這點我認為主要是配套措施的設計問題。

      第二點的反駁跟第一點相去不遠,且你引用憲法的條文並無法真正回應廢除死刑的重點,即便整個社會都是這樣認為,那麼是否生活在印度的「賤民」也是活該呢?文化固然重要,但是也必須同時考慮其他正義、公正的問題,並非只要文化允許人權就可以被犧牲的,今天在臺灣的死刑犯終究是極少數,因此大眾通常不太關心每個案件背後到底有無判決錯誤,也是如此,導致大眾的價值觀依然停留在「殺人償命」的單一思考,而忽略了現實中會出現的複雜性。

      再來是「誤判」的部份,你主要以江國慶案為論點,我也不想再多舉例子,上次邱顯智律師來介紹的鄭性澤先生就非軍人,至於自白書已經不能作為判決證據這點我之前並不曉得,不過這邊也可以用簡單的概念來解釋:人是100%完美的嗎?如果僅透過制度的建立就可以完全避免冤案的話,那麼我想恐龍法官的問題應該也很容易解決才是,不會困擾我們這麼久。

      警察的舉例我覺得很好,意外絕對是結構化裡必然會出現的,不過這個走火應該是指涉「誤判」,而死刑就好像走火造成的損傷,如果可以將致命損傷的代價成本變成坐冤獄,常理來說應該是比較輕微的,因此兩者並無衝突。

      至於你說的再教育不易,我也相當認同,過去我也查閱過一些再犯率的資料,確實是相當高,我個人並不會以再教育當作反對死刑的理由,所以這部份就跳過。

      以上是我的回應,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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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面的支持反對理由不完全針對你的文章,主要是以我自己觀察、閱讀、討論相關議題與文章後的總結啦。

    嚇阻力部分,如果以有犯罪人思考不縝密(不考慮後果)來引為反對死刑理由,我認為欠妥,因為在廢除與維持情形下,這種人都會出現,所以討論雙方情形皆出現的人意義不大。並且如果有人是害怕"一輩子被關在監獄,什麼都不能做"那麼它的害怕原因其實就是權利的失去,以此來看,死刑嚇阻力還是有的,退一步講,我無法舉證說所有犯人都害怕死刑,但是維持死刑方的制度若追求嚇阻力為目的,增加"無期徒刑不可假釋"嚇阻兩種犯人無損其立場。

    罪罰等值中,我舉例釋字目的其一是在於說明社會的普遍價值觀是如此,若有一方要違反此一概念,應該舉出理由。其二是說明多了這個刑罰能使我們刑法中的罪罰等值概念彰顯,因為我實在無法想像有一天偷竊判罪會與強姦相同(註:廢除死刑方少了一手段去鑑別罪與罪之間的區別,也就是說會往這個地方貼近)

    其三是,老師在前次上課時討論到了"中國版政經模式的未來",有個意思能說明:不要理所當然的直接將西方社會或其他地區傳入的觀念奉為聖旨,如果中國能以它獨特的模式走下去,那麼為甚麼我們應該把歐美的政治學硬套到它上面?也許西方社會在近幾十年中扮演了主流意識的火車頭,但是就因此將其價值觀硬套到伊斯蘭、印度、中國甚至維持死刑的台灣來,我認為是不一定正確的(更何況現今美國與日本皆有死刑制度)

    至於誤判部分,我完全同意對司法審判而言,100%的誤判是不可能的(畢竟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呢?)但是當今天我們設法在力所能及的範圍中降低它的出現機率後,其實不見得需要追求有點潔癖式的完美主義。(還有現在制度是不能"只"以自白書做為判決證據喔)

    警察的例子是我試圖想將誤判(廢除理由)、嚇阻、罪罰等值(反對理由)做一個統整性的取捨。你的分析正確,而我想表達的是,針對制度運行中可能的意外,若我們已經盡可能壓低它的機率,那麼,就不必為了那小小的可能性因噎廢食。換個例子來說,潛水艇軍官發生意外後的死亡率極高,但是為了國防安全,我們只能盡可能壓低機率而不能廢除它,反過來說,如果因此廢除潛水艇,會使國防安全受損,可能就不妥當,套到這個議題來說是,制度上我們已經設法壓低它的可能性,但是其實,這樣就夠了,不該因為無限趨近於零的基數而使嚇阻力或罪罰等值的觀念受到侵害。

    感謝你的回覆,能和不同的人交流想法是一件有趣且有意義的事情,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再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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