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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人權研討會(99111255)

我關注同志議題很多年,從高中的朋友向我坦承性向,我就開始收集同志議題相關資料。連兩年參加同志遊行,一年是擔任台灣伴侶聯盟志工,一年是在人群中。大家都以為遊行只是同性戀者的狂歡,卻不知道暗中背負著異樣眼光,他們用誇張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只有光明正大的走在街上,他們才不再屬於弱勢。一路走來這是件艱辛而且不容易成功的事,打破台灣傳統社會的結構。
其實多元成家法案並不是今年才開始推動的,許多年前就努力於將法案送進立法院,連署的過程我有參與到,直到法案進入立法程序被大家廣泛討論,今年唯一進入三讀程序的只有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我支持婚姻平權與家屬制度,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有了婚姻關係則為家庭的一員,亦是家屬。但對伴侶制度有質疑,情人、朋友、鄰居都可成為伴侶,中間牽扯的是破壞掉整個家庭結構,而且法律該如何設立有許多爭議。
我問過同志朋友,你需要婚姻嗎?大多跟我說不需要,真愛不用任何承諾。但他們不希望被特殊化、弱勢化,自由與幸福,平等與尊重,原是人生而享有的權利,現有的法律剝奪了他們的權益。不是要特權,是爭取平權。家屬制度是指不限性別,以互助生活為目的。如影片中,同性戀者不可幫另一半簽署切結書。只有感情理解,沒有法律保障。身為一個人,孤苦無依的面對疾病死亡,只因你愛同性?生老病死無法周全,人權無用。
多元法案引起社會譁然,謾罵、歧視隨之而來,語言攻擊之下相互尊重蕩然無存。「若我們沉默不語,我們的心裡會覺得不舒服……若我們說話,我們會變得可笑……我們口裡的話語就像草叢裡的雙腳一樣會蹂躪許多東西。」-荷塔.慕勒。反同、挺同高舉著旗幟,分裂社會,理性被踩在腳下,台灣最自豪的多元民主撕成兩半。我尊重宗教,可是別拿上帝來開玩笑,神愛世人。無權私自審判,當你失去寬容慈悲的同時,與撒旦無異。理性溝通,我尊重你信仰,請你尊重我的性向。尊重才是維護人權。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人權研討會(99114185)

 我參加的那場是11/22,2-1-A演講的主題是民主與多元文化。

  這場的發表人總共有三位,由兩位澳洲的學者以及一位歐洲理事會的代表所組成。主要的內容多著重在關於澳洲人權的推廣歷程以及歐洲官方為改善人權所做的一些努力。

  我個人覺得整場演講下來,不外乎是行銷自己的祖國對於人權推廣有多麼成功、進步,並沒有提到太多實質性的內容與例子,所以依據自己的感受把心得分成兩個重點:
一、歐洲理事會對於人權保障的概念使人印象深刻:
  歐洲的代表不斷提到,他們結合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推動許多關於人權平等的價值,並提到這些價值若能普世就能達到社會凝聚,進而推動對人權的重視,他們也抱持著這樣的方式行事,但是會有跨國模式的思考,對跨區的議題也會以全球化的視野去給予協助,提供更全面的解決方式。
  這樣子的觀念的確叫人深刻,會讓人覺得在現在多元社會的環境下,是一種很先進的概念,但歐洲的代表並沒有舉任何實際的例子,只是單方面不停的行銷歐洲理事會對人權的作為,會議當中也沒提到任何數據來佐證自己的例子,甚至最後提問的時候有位住在歐洲理事會總部─史特拉斯堡的交換生,都舉手說沒聽過歐洲理事會的作為,請代表舉例,但是代表只是繼續強調本身的成功,並質疑對方為何沒聽過,並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而這樣的場面讓我深深對歐洲代表所說的成功抱持著懷疑的態度。

二、澳洲人權演變─非政府組織的介入
  這兩位新南威爾斯州公民自由會議的代表,在發表內容的時候不斷的提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性,並強調他們是與其他的組織結盟在社會上掀起話題,藉機拉攏或遊說反對黨,並達到影響政府決策的目的。而他們也提到,其認為捍衛人權必須要在人權在實務當中的落實,並且這是一個終生學習的課題。

  這兩位代表把澳洲人權進步說得天花亂墜的,並強調當地原住民的權力已經受到許多保障跟改善,但不能否認的是白澳政策以及同化教育(註:把原住民的子女交由白人家庭扶養,導致許多種族文化失傳,而這些原住民小孩遭受虐待與不平等的待遇。)對當時的原住民受到無法抹滅的創傷,而這些創商其實到現在都還沒有撫平。
由於一些個人因素,我在澳洲住過一的多月的時間,而這一個多月我感受到許多不平等的待遇,而當地對於亞洲人的歧視還是相當嚴重,雖說澳洲是個移民國家但當地白人還是有一種難以理解的優越感,而我的同伴們也曾沒有原因的被當地人當面辱罵又或者是遭受丟雞蛋等暴力待遇,完全沒有受到應有尊重。而關於原住民更不用說了,他們的情況更是低落,政府沒有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甚至他們的權利都還沒有受到澳洲憲法的保障,因此他們的工作機會也是相對的被剝奪。我個人對原住民的印象,就是只能只能在觀光區擔任街頭藝人,販賣自己族群的樂器或飾品,受到風吹雨淋,相當辛苦。
因此,當澳洲代表在發表他們的成果時,其實心裡是感到相當質疑的,畢竟親身體驗過這種歧視跟不平等待遇,而且還是在雪梨這樣的國際大都市發生的,很難想像其他鄉村地區會是怎樣的光景。而我也知道澳洲是一個人權其實算是剛起步的國家,還有很多的努力空間,但真的並沒有向代表所述說的那樣前景看好,我個人認為還是有很多澳洲自己內部的東西需要做調整,法律、教育、政策等都需要一一的將平等的概念注入,澳洲才能真正朝向健全的多元民主國家邁進。

整場研討會下來,真正的收穫其實沒有很多,但是給了我很多反思的空間,並讓我能夠更加清楚的分析問題,站在反對者的角度去思考,以及為何主流所提供的價值就是正確的等問題。而最後我覺得最大的收穫就是能夠更將心比心去看待台灣自己本身多元文化所產生的問題,以及我們對所有族群都應該有的尊重態度。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死刑相關意見分享(02114228)

高中社團曾經討論過一些關於刑法以及死刑的議題,剛好這次人權座談會提出給大家參考交流一下,但由於有同學提出了關於廢死的主張,所以主要分享支持死刑的意見。

首先,刑罰的目的是達到防衛社會、矯治犯罪行為人以及罪罰等值的功用。

防衛社會是指刑法藉由明確規定罪與罰,使人民可以預知何種行為將構成犯罪,如果做了又會有什麼樣的刑罰等著, 藉由人民預想後果以及害怕懲罰的心理,來預防以及壓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矯治犯罪人,意旨刑罰透過對犯罪人科處的法律效果時,盡量利用那段時間進行矯治再教育,讓犯罪人的錯誤價值觀能夠加以改正,使他們能夠重新回歸社會。

罪罰等值聽起來有些含糊,但意思是指刑法在編寫刑的處罰大小時,就是在對犯罪做了評價,藉由懲罰的大小來告訴大家犯罪的嚴重程度,避免出現偷竊判處死刑或者強姦殺人卻只罰小錢帶過等匪夷所思的情形,換句話說就是社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

明確了討論的前提,之後就來看看死刑是否符合這幾個條件,如果不符合又會怎樣,反過來說,沒有死刑會不會不符合這些狀況。

維持死刑的理由,大概分成2個部分,防衛社會(嚇阻力)以及罪罰等值。

 1.嚇阻力---如果你這麼做,我就會剝奪你的生命。

犯罪者在犯罪前,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三者,即是犯罪的效益(洗錢能洗多少,偷東西能偷到什麼)、犯罪的困難度(這件案子有多難做、有沒有可能被發現)以及犯罪後可能的代價(會被判到什麼刑、有沒有辦法減罪)。而死刑,就是以國家所能對人民做出最嚴重的剝奪,來極大化人民的犯罪代價考量,將"自己的未來、家庭、朋友、財產"一切剝奪,使潛在的犯罪者懸崖勒馬不去犯罪。簡單來說,我們試想若犯罪後即使被抓到也不必付出任何代價,那麼潛在的犯罪者考量將僅剩犯罪效益以及困難度,成本的低落會使有需求的人肆無忌憚的利用這一管道,反之,高昂的成本就會使人民望之卻步。

那麼,在實證上面有沒有案例呢?2012年12月,台南一家遊藝場內驚傳小男童遭割喉殺害,犯案者落網後供出犯罪理由:我長期沒工作吃不到飯,乾脆吃牢飯,反正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由此可見,死刑的存廢、執行強度與否和這類犯罪者的犯罪有極大的相關。

2.罪罰等值---犯錯就該處罰,犯的越重,為甚麼不該罰的越重?

 刑罰的概念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話來形容:做了錯事,就應該接受懲罰。刑法之所以會將刑期以及罰金的長度、大小、數量都明文規定,除了保障犯罪者的權益以外,還有將犯罪的嚴重程度做一個清楚的劃分,公然侮辱再怎麼嚴重,都不該判到無期徒刑,而殺死直系親長的人,再怎麼有原因,都不該給他罰錢了事,死刑做為刑罰的一種,對於最嚴重的懲罰有標的的作用,告訴犯罪者,這種犯罪的嚴重程度是要判到死刑的!!

當然,可能有人會說,我廢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存在,無期徒刑也很嚴重啊,也能彰顯罪罰之間的等值啊,但根據釋字第476號指出,肅清煙毒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亦無牴觸。由此可知,死刑在現在的社會上,是符合我們的價值觀的。

 綜上所述,死刑在存在的檢視上,是有維持的必要性。

以上是我認為死刑存在的理由,但如果只討論到這邊有點沒說完,畢竟如果支持與廢死意見沒有任何碰撞與交流,那麼就只是雙方在隔空叫陣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而我自己歸納的

廢死意見大概有以下幾種:死刑會有不可回復的誤判、死刑無法達成再教育

註:這裡我未將死刑不具嚇阻力與國家無權剝奪人民生命(不人道)納入理由,是因為上述兩點直接對應到支持死刑的理由,也就是說,它們是針對支持死刑的理由的討論,而非廢除死刑的理由

1. 誤判---不可回復的誤判,對被判決者的影響

前面同學在這部分的論述稍微有點不精準,精確的講,任何司法審判都會有錯誤侵犯人民權利的可能性產生,而對於這種侵犯的補償,應該交給當事人為主,而不是交給親戚朋友,反過來說,如果我們不能避免錯誤的侵害,那麼就不該讓無法挽回的事情發生。死刑裁判的獨特性,在於它是一種"侵害後無法歸還給本人的刑罰"。什麼意思?簡單說,自由刑與財產刑對於自由與財產的限制,在發現誤判後都能加以歸還,甚至額外用金錢補償給那個人。但死刑不同,我做了這個決斷,侵害了他的權益後,結果發現我判錯了,我無法將生命權歸還給那個人,也沒辦法將補償的金錢交給他。

關於這部分的討論,我認為要分成兩個部分,首先是廢除死刑方的舉證,大部分集中在江國慶案上,但是,江國慶案所適用的刑法是軍事刑法,軍人身為保家衛國的重要力量,必須以更高的標準加以規範,並且軍人對於獲取槍枝的容易度較普通人來說高上不少,在有明確的潛在犯罪依據上,使用嚴格的規範,合情合理。何況,在解嚴後,刑事訴訟法經歷過一系列的討論與修正,將不得以自白為唯一證據此一重要概念納入規範,也就是說,現狀已透過在訴訟程序上明文規定的嚴格程序以避免江國慶案中只因他的自白書便判決死刑的情形。

再來是我想舉個類比,警察在執行公務或者出勤時可以合法持有槍枝,而任何槍枝都有突然走火的可能性,嚴重者甚至會影響到警察的生命,但是即使有這些弊害與可能性,我們仍然接受警察持槍的合理性,是因為比起走火,我們更加重視的是警察執行公務的權威與安全,所以由此可見,意外的可能性,在現狀底下是可以被容許的。

2.再教育---犯人改過向善不是刑罰的目的嗎?

剛剛在論述刑罰的目的與死刑存在理由時,相信有同學可以發現我在目的上說了3個,但理由卻只說了2個。的確,把人槍決後,是無法對其施予教化的,但其實回過頭來檢視一下現狀,我們會發現,再教育這個理由不一定完全有力,甚至只是自由刑的特殊目的。

為甚麼這麼說呢?分兩個部分說明,第一個是監獄裡頭再教育的成效,上周五有同學分享死刑議題時有提到,現今對犯人的教化可以說是相當不足,平均每個受刑人1個禮拜能接受在教育的時間僅僅只有1個小時,更多的情形是與沆瀣一氣的犯罪者共處,其成效有多大,令人十分懷疑,美國近幾年的刑罰原則也逐漸從原先的再教育至上,轉變成隔離為目的,正是因為現今的再教育施行實在成效有限。

第二個部分,為甚麼說這是自由刑的特殊目的呢?刑罰種類包括死刑、徒刑、罰金、褫奪公權以及其他的特殊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禁戒、強制工作,但其中只有徒刑是具有再教育功用。由此可見,以再教育做為反對死刑的目的,實在是站不住腳,畢竟總不能連同罰金與上述其他保安處分也一併廢除吧。更何況,再教育的中心思想是將犯人教化完全,在確定成功之後才會將其放出,因此支持再教育的人會同意一個制度,叫"絕對不定期刑",因為如此才能將其效益最大化。但是,我們卻擔心如此會使犯罪人的權利嚴重而不確定的受到侵害,因此我們沒有使用這樣的制度,那麼,在現在的價值排序上,我們否定了絕對不定期刑,其實就是將罪罰等值的要求置於再教育之上。

以上是關於死刑議題的探討,歡迎討論與交流。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人權研討會(02114233)

人權研討會  圈地遊戲與土地正義--以大埔事件為例

不止苗栗縣,全台灣許多地方政府目前都在進行都市計劃。其根本目的並不是為了要增進人民福祉,而是有其他更多背景。簡單的說有三種:一、歷史因素;二、地方政府財政需要;三、地方派系利益來源。以下分開敘述。

一、歷史因素。
濫觴於民國38年起國民政府進行一連串的土地改革,包括38年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42年耕者有其田;49年獎勵投資條例;80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取代原本的獎勵投資條例)、99年的產業創新條例等。
在威權統治之下的當時政府大量徵收私有地主的土地放領給佃農,使大家都有徵收的惡習存在,從小我們的課本也說這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官僚們更不認為徵收土地有什麼問題。因此,只要有開發案,徵收在許多人認知中變成為一種“必然”的過程,好像沒有徵收就沒有發展一樣------你反對徵收就是反對經濟發展------這是一種被政府長期行為所影響的嚴重誤會。

二、地方政府財政需要。
目前稅制屬於地方稅的依序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田賦(田賦於民國76年因課徵成本大於收入而被政府以體恤農民之名停止課徵)。前四項都是和土地有關的,可見土地對於地方財政的誘惑。而因為農地對於一個地方政府財政沒有實質幫助,因此地方政府便想盡辦法把農地變為市地、都市計劃用地,以上四種稅便馬上可以課徵,開發後的配餘地標售收入更能讓地方政府有收入進賬。

三、地方派系利益來源。
土地有著非常龐大的利益。很多地方民意代表本業是建築業、砂石業;例如苗栗縣議長游忠鈿便是苗栗最大的砂石業者、副議長陳明朝正是華隆頭份總廠的得標人。地方政治生態嚴重扭曲,建商財團、黑道、政客互利共生(也可能三位一體),犧牲的永遠是相對弱勢的百姓。

苗栗縣政府債臺高築,危及到中央的觀感、信任,因此縣長劉政鴻便積極的想要為縣政府尋找收入,縣內的土地(農地、工業用地等)便成為了待宰羔羊。在“苗栗縣政府賣地還債實錄”中便可以看到縣長劉政鴻處心積慮要議員耐心等待價格上漲之後再標售配餘地的嘴臉。

一般而言,這種開發案使用的是“區段徵收”。苗栗竹南大埔、新竹竹東二重埔等等都是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有三種用途:
一、抵價地:土地徵收後,地價上漲是必然的,政府便會根據原來的地價估算出開發完成後的建地地價,再把部分土地歸還給原來土地的所有人。
二、公共設施用地:馬路、人行道、學校等。
三、配餘地標售:這就是財團建商、黑道、政客覬覦的部分。政府利用標售開發完的土地的收入減緩赤字壓力,建商、黑道則是藉由土地炒作賺取暴利。這也是上面影片中苗栗縣長劉政鴻口中進帳廿億的來源。


而很多都市計劃很多根本沒有必要性。隨便說要開發科學園區、工業區、都市計劃區,為的都是一個雞蛋理論----開發的地方(蛋黃)會帶動周邊(蛋白)的房價上漲。目前所有都市計劃目標的人口早已經高於實際居住人口達八百萬,台灣根本沒有這麼多人口,如此浮濫訂定都市計劃,為的到底是一般的人民?還是少數人的利益?

總之,先是徵收一片農田,稱為某某科學園區,再搞些基礎設施、蓋蓋馬路路燈、開始招商炒地皮,絕對不是一個正確的心態。“為了經濟發展,農民就犧牲一下吧”也是一種完全自私的行為,何況,也完全沒有讓你我得到任何好處------除非你是游忠鈿,從大埔農田挖出的土方可以賣錢;除非你是陳明朝,得標的華隆頭份總廠土地可以從工業用地立刻轉換成為住宅用地。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關於廢死的補充(02114257)

  週五本來想要做點補充的,但時間不夠故在這裡另外簡單補充一些關於廢除死刑的觀點。

  臺灣人普遍支持死刑,我自己過去也是,不過後來因為聽了一個廢除死刑的課程,讓我對廢死的一些誤解有釐清,供報告死刑的那兩位同學參考。

(1)廢除死刑不是寬容罪犯:就我所聽到的論點,其實廢除死刑最主要的意義不是讓罪犯獲得赦免或是減輕刑責,而是為了補救司法的漏洞。為什麼廢死聯盟常喜歡拿冤案做例子,其實最主要想要表達的意涵是:死刑是不可回復的刑罰,今天一旦死刑被執行後,即使司法層面還給他公道,也已經不能還給他性命,如果改用無期徒刑的方式,雖然可能蹲幾十年的冤牢,但總還是有補救的機會,這是廢死的主要理由。

  上次邱顯智律師的講座也提到一名因為家境清寒,被迫為大哥頂罪的死刑犯,冤案可能在臺灣不多,但總是會產生,誰都不希望變成冤死鬼,因此改用可以補救的刑罰會比死刑來的折衷。

(2)犯人不是白吃白住: 聽完第一點,很多人可能會問「我們為什麼要浪費錢去養這些人?」,但現行臺灣監獄已經推行工廠制度(關於這部份資料我還找不是很齊),讓受刑人去工廠工作、培養技能,而獲得的薪資就用來支付監獄的花費,並且撥一部分給基金會來之付給受害者,據某些資料說法,還能有盈餘提供給國庫。

  小結一下,廢除死刑主要是為 了避免冤案造成的不可回復傷害,如能用無期徒刑來取代死刑,並做好配套措施的話,相信廢除死刑不是不可能,且目前也有好幾個國家證明了死刑跟犯罪率並沒有太大關聯。

  補充到此結束,提供給大家交流,如果有更詳細或其他意見也歡迎指教,謝謝。

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國際人權教育研討會

看見不被關注的監所收容-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這場演講中,有一位曾被關在綠島監獄,現為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之一的沈信宏先生與我們分享當時在獄中的種種問題。當然,我佩服他的勇敢,正如星期五在課堂上播的影片當中提到 :在獄中是一段痛苦的回憶,大部分的人是不會想再去提;但在此場演講,沈信宏先生用一種平靜的心情娓娓道出他曾經遭受的不人道對待,當時坐在台下的我,內心真的激動不已。
在這場演講,我關注的主要重點在於收容人的 「通信權」問題,監所現在對於收容人通信權的控制主要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6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之規定。而這樣檢閱收容人的書信,可說是全憑主管人員自己的主觀判斷,只要內容稍微提及獄中的負面情形,即被刪除;憲法第12條保障人人有秘密通訊自由,並不會因為被受刑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而此權利被取消;大法官雖針對此問題做出解釋,但監所之收容人還是無法順理成章地享有秘密通訊自由,這也造成了受刑人在獄中的人權問題被爭議。
我認為,將犯罪者關進監獄的目的,是希望能令其悔改並重新返回社會;而受刑人的通信權正是使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的重要條件之一;當然,為了防止監獄裡的酷刑與虐待,也必須打破監獄與外面隔絕的封閉性,並且保障受刑人的通信權,如此,受刑人才能與外界自由通信、聯絡,並獲得外界的關注與支援。另外,受刑人復歸社會後,其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必須由社會全體成員所共同承擔,因此,監獄也必須更重視受刑人的教化,如果監獄希望能達成此目的,那也就必須充分保障受刑人的通信、與外界保持連繫及接收外界資訊之權利,而通信權對於受刑人的重要性也就由此可見了。
最後,引用此演講論文的一句話:「受刑人,可以被囚禁,但不能被圈養,更不能被遺棄。」

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人權研討會(02114207)

看見不被關注的監所收容人

參與此場演講我想這是具有探討價值的研討會,並且他們的確引發了我一些的省思。

究竟判刑、坐牢這件事的意義為何,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使受刑人改悔像上、適於社會生活」也就是希望給那些犯錯的人一些教訓,由此得到警惕,不敢再犯,甚至其實免不了腦中一聯想到那些罪犯,自然浮現的就是:「活該、自作自受」的想法,而經常的我們也把判刑當成是一種正義,判刑就是要坐牢,而坐牢就是我們所謂的教訓,當然這個教訓是越深刻越好,無論是透過約束或是施以感化的手段讓這些受刑者不再有再犯的機會,但教訓到底是多大程度的懲罰?是否真如我們料想的那樣?當我們深入去關心受刑人的生活會發現,其中不平等待遇是多麼嚴重,通訊能力的限制、性暴力、入獄年齡高的老鳥欺壓剛入獄的菜鳥、種種的懲罰奪受刑人的尊嚴,確實大大的震撼我,讓我不禁對於監獄這項實質意義無語以及沉默,但我想先聲明,並不是我反對監獄這項政策的實施,而是透過了這場研討會,讓我對監獄制度產生相當大的質疑,究竟獄中人權何在?而這是不是變相的延續他們在社會當中的邊緣地位?並且在他們假釋出獄後延續下去?

我們在思考時經常會陷入一種謬誤,就是常把小部分的缺點無限放大,針對通訊能力的限制這部分,我想我認同沒有限制的必要,放大到國際,新加坡、香港也都沒有這樣的限制,若一封信,只因獄方認為其中有問題,便不得被傳遞,我認為這也的確剝奪了受刑人的通訊自由,對於教訓這件事也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幫助,我認為這反倒是種壓迫,讓受刑人陷入一種更為卑微的角色。

再者,推展到受刑人在出獄後,會在記錄上留下案底,也就是被貼上標籤,上面寫著他犯過罪,這不僅僅是大大降低他們的謀生出路,更也提高他們的再犯機率,但為何我們不能仿效新加坡實施鞭刑?鞭刑不僅會讓受刑的人受到一定程度的羞辱,也會對皮肉痛產生恐懼,更重要的是,新加坡不會因此特別對受刑人最初標籤,坐收降低犯罪率之效。

最終,我想說的是,坐牢的目的就是希望受刑人出獄後不再犯錯,他是一個手段,但受刑人依然具有人權,即使他們是身處在監獄之中,而對於他們能尋求的司法救濟我們也不應輕易忽視。

人權研討會

        演講開始前,講師放了一部影片,是美國某州一對同性伴侶,一方得了某種疾病將不久於世,她在爭取讓另一半能得到她的退休金。而反方的看法是,他們的伴侶關係不受法律保障,州不能平白支出這些開銷。
       看著她細心照顧著生病的伴侶,她說:我在做的,只是任何人會對他們的異性伴侶做的事。其實根據研究觀察指出,同性伴侶的相處融洽程度是相對高於異性伴侶的,他們的相處方式若要說真的含一般異性伴侶不同那大概就只是無法生兒育女吧。
        台灣多元呈家的草案也重新將同性伴侶的問題搬到檯面上,這裡面包含了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我覺得這些提案是很值得被拿出來探討的,同性伴侶的問題存在於世界上各個角落,我們不能視而不見。而我看法其實偏向於支持,因為我覺得男性女性只是一個生物學上的分別,我們也可以把人類分成胖的、瘦的,三十歲以上、三十歲以下,有近視沒近視...之類的,只是剛好這個男生喜歡了那個男生這個女生喜歡上那個女生好比這個胖的喜歡那個胖得這個三十歲喜歡那個三十歲的道理一樣吧,喜歡上就喜歡了阿,又算強迫他們一定要與意性結婚那意義又在哪裡呢?

人權研討會-人權之旅的省思:從威權到民主體制(99114251)

這次的研討會最大的亮點莫過於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來訪分享她的經驗。由於呂秀蓮女士是一位為美麗島事件的被告,所帶給我們的對於威權體制到民主的省思也不如書上去觀看,而是可以親耳聽見那時候的情況。1979 年的美麗島事件,是在台灣轟動一時的政治事件。面對長期國民黨的威權統治,當時許多黨外人士的訴求便造成國民黨政府巨大的衝擊。進而也加快了國民黨在台灣開放的統治。
在戒嚴時代,所謂的白色恐怖時期造就許多人無名的失蹤和死亡。而所謂民主與自由更是與那年代的禁忌。美麗島事件正好是台灣由威權轉民主的一個契機。在演講中也提到,所謂的民主與自由,都是要由國家內部自己的人民來去醞釀與經營。演講者中有一位來自西藏的朋友提及一個問題:「為何中國在西藏如此壓迫,欺凌原本西藏的人民,而這些事情很明顯是違反人權。但中國卻被選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國,請問這些事件應該如何看待?」
這個問題相當一針見血,而負責回答的教授是 Prof. John C. Mubangizi,他認為在外為人權奮鬥的人們能夠所做的有限,並且會在現實主義的框架之下,所達成的效果也不多。然而,真正能夠捍衛人權的鬥士,是那些受到壓迫與迫害的人民,因為他們能夠了解當地最痛苦的受壓迫的感覺,也可以有依據去奮鬥,並且能夠有很龐大的力量來改變國家。國際上能給予的支持,不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源頭,而是當這個力量成功的撼動政權,才可以給予最大的幫助。因此,我認為雖然人權的定義相當廣泛,許多國家的陰暗面想必也有不符合人權的待遇發生,但是只要有人願意去反抗,身為國際聲音的我們,也可以盡我們自己的全力去幫助那些願意反抗的人民。

人權研討會-人權與文明(02114151)

這場演講有來自不同地方的講者在描述自己所看到的例子,其中,我最感興趣的是西藏的問題。

心得: 

  來訪的西藏政府官員非常直接地表示說:「藏族同胞先天上就與中國政府就是不同的民族,並沒有一樣的文化背景,西藏人是具有強烈的宗教信仰,以虔誠的信仰支配著整個社會結構、教育體制等等,而中國在人權上,沒有強調著藏族與漢族先天存在的差異上來統治,而是一直在用他們的方式進行統治」。                          首先,他必須有勇氣地在一個公開的場合說出自己的想法,畢竟在中國政府這樣的統治手段下,誰都有可能一轉眼間就被抓入地牢而不見天日。     再來我想說的是,這個情況有點狀似台灣的情況,因為西藏地區自古被認為是中國的領地,就算西藏有了一個政府也有諸多在政治上的改變,但是,這些在歷史洪流下產生的結果,對於現在國際政治上占優勢的中國,是不許擴大發生的,更別談獨立,台灣在某些程度上像西藏,雖然,我們的內心自我告訴我們並非與中國相同,但是,我發現這些理想在現在這個時代根本無法突破,現實的框架與經濟體制,政治權力都重重的壓在我們身上,即便有很多的理想,我認為短期內很難改變現狀,但是,我們還是得努力去做,努力走出世界,否則,永遠沒有機會了。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人權研討會(02114226)

人權研討會-中國維權紀錄片

中國存在很多的矛盾社會現象,向是對異議份子的壓抑,因為在中國的這樣的專制統治之下,官方會限制許多知識份子的作為。2012年中國官方取消了所有紀錄片的電影節,因為官方認為人權紀錄片會讓普遍的大眾看完後可能會有抗議行為甚至鬧起革命。主講人有講到,中國有政治警察的制度,所以地方政府會有貪汙濫權的行為出現。紀錄片中,拍片紀錄者突破了重重的難關好不容易見到了劉霞,但卻只能見到幾分鐘就得速速離開。我覺得雖然中國對外都宣稱自己是民主的國家,但其實中國本身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像是壓抑知識活躍份子、打壓反共產主義的青年。因為中國本身的政治體制的問題,國際間的非營利政府組織的金錢無法順利的到國內的組織的手上,像是商業上的金錢大多數的公司並不會捐給非營利政治組織而人民也不會為了自己破壞自己的生活而捐款給人權組織,畢竟在中國有很多例子因為這樣的事情被政府盯上甚至被軟禁、監控都有,而在政治體制上也存在矛盾的。在傳播方面,因為會被政府攔截、控制、阻擋甚至於直接讓發起的人無緣無故消失等的情況都曾經在中國出現。所以我認為,中國的人權問題,沒有辦法能在短期之內改善,還需要很久的時間和很大的突破。

人權研討會-中國維權紀錄片(02114229)

前提:
由中國學者曾金燕、李丹及滕彪,對於現今中國政府的人權問題闡述現況。

內容:
一、中國對於輿論的掌控,造成社會的問題與矛盾,導致中國社會抗爭次數約每年十八萬次,而中國「維穩」的經費遠超過國防以及教育的開支,政府的主要目的在於壓制所有對政府的批評和異議份子對社會的號召,一旦維權人士集結力量,此力量將會威脅到政府。

二、在NGO方面,中國政府透過對媒體的控制,禁止NGO的連接。而現今中國的NGO所面臨最大的問題在於經費以及其為政府體制外組織,因為中國政府認為NGO是與政府之間有矛盾的存在,在政府的控管之下,人民及企業不願冒風險將資金捐給NGO,造成了中國NGO的前途問題。

三、社會運動方面,1989年至九零年代為民間艱難的抗爭時期,但以孫志剛事件為標準,社會運動才真正開始。促成民間開始發動社會運動的原因在於:
(一) 中國市場化改革
(二) 自由思想的傳播 (九零年代後)
(三) 法治話語的興起
(四) 民運人士的努力
(五) 互聯網

心得:
在演講開始前,演講人播放了一段由維權人士胡佳突破保安的界線,衝入劉霞家中,而這短短不到五分鐘的影片,卻一直是我在整場演講中無法忘懷的片段,由於遭到軟禁,連通訊都遭到限制,而此紀錄片拍攝極為困難,但也寫實的記錄了遭中國政府軟禁的維權人士真實情況。無論是劉曉波、艾未未、吳文光等案子,都是現今國際上對於中國人權議題所為人詬病之處,中國政府對言論的控制,遠超出哈貝馬斯所定義出的公共空間範疇,或許不能說超出,正確來說是不曾擁有。

然而中國政府對人權的限制,卻造成民眾更大的反彈,中國自2010年發動的新公民運動,新公民運動最重要的走向就是「人權運動」,希望透過民眾輿論對中國人權囚禁施壓。而互聯網就是中國人民掀起人權波瀾的主要方式,無論是福建三網民事件、重慶釘子戶事件,透過網民的資訊傳播,引起人民間、國際間的關注。而演講者在總結時說了一句:"Everyday resistance, everyday protest." 只要不斷的抗爭,就是對於現今中國人權問題最大的保護。雖然我身處台灣,但透過這場演講我真正了解到人權議題的重要性,也明白了中國維權人士所追求的目的為何,最重要的一點是,關注人權運動家就是對中國人權最大的保護以及支持。

最後,對研討會提出一些建議,在演講當中,演講者會不斷的說:「我們還有十分鐘,我講快一點。」、「提問我只點幾個人,因為我們時間不夠。」由於對演講時間的限制,反而讓聽講者覺得這場研討會只是含糊帶過,有很多我認為更重要的詳細內容都尚未探討到,期望下次若有類似活動,對於演講者不有時間壓縮,相信這也是對無論是演講者亦或是聽講者最大的尊重。




人權研討會-性傾向歧視(02114158)

     首宗同性伴侶成功結婚的是在美國1971年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其中有位學者提到台灣或許也能用訴訟的方式來爭取同性婚姻權,剛好這場研討的時候同志大遊行的其中一個召集人有來,他也提到在過去幾年台灣不斷有同性戀者再進行訴訟,但到了大法官解釋的階段就沒有辦法再繼續前進了。我認為台灣這個社會到了現在還是不願意給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歧視或者是在限制公民的權利,而是要肯定華人世界一直以來遵循家庭倫理的傳統價值。

     美國和澳洲的學者也提到,當他們的同志團體再進行遊行的時候,都會有非常激烈的反同志團體在旁邊鬧場,可能是丟擲雞蛋或是汽油彈。相較於外國,台灣的這種情況似乎少見很多,我認為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並且是值得肯定的,不論是無感或者是不想介入,至少我們會尊重那些遊行者。

     對於同性戀或者是同性伴侶我並沒有特別去支持也不會特別反對,但我認為如果用法律來壓制反對同性戀者的人權,這樣好像會變得有一點本末倒置。像是台灣多元成家的草案,會讓人有一種只是因為社會輿論而且現在又炒得沸沸揚揚所以才倉促修法,況且如果就這樣為同性戀立了一個法,那麼當雙性戀、親子戀…等等也出來吵的時候,他們是否也應該要被立法保障呢?


     另外我想提到多元成家法案,其實這個法案裡面不僅僅包含了同性婚姻,還包括了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我認為這個法案會被這麼多人反對的原因是因為他的面向太廣了,同時因為媒體的渲染,讓許多人把多元成家和同性婚姻畫上等號,就覺得這個法案應該要持續推動,但其實有更多反對多元成家的人是為了家屬制度和伴侶制度而反的,所以我認為應該要把這三個分開討論,或許隨著社會的演進和進步,會有一個更完善的制度產生。

人權研討會(02999305)

人權

人權這個詞,出現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是最近才興起的。探討的是啓蒙思想家們“天賦人權”中的“人權是什麽”和“如何保障人權”。由於這個假設撐起了整個近代民主社會的發展,因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實際上也涉及到我們這幾百年的發展究竟爲了什麽。

先說國際社會。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在每次的會議中暴露的淋漓盡致。剛結束的氣候議題如此,人權研討會也是如此。人權發展比較好的國家說要廢除死刑甚至有點指責一些國家人權制度不完善等等,發展情況一般的表示各國有各國的情況,發展程度差的這次研討會乾脆沒有邀請。因而這次國際研討會所達成的目的,我是持懷疑態度的。

再說中國大陸。這次來參加研討會的大陸學者,明顯分為兩派。一派是滕彪李丹等民主維權的社會人士,一派是南開寧夏大學等的專家學者。兩派所表述的內容大相徑庭。我想沒有一個國家所的差異能有如此之大吧。我想說的是,中國大陸沒有教授們說的那麼好,也沒有滕彪們說的那麼差。但是,大陸人權的發展,特別是涉及政治權利的人權,依然任重而道遠。

什麽是人權?幾乎所有人都認同人權是人之為人的權利。具體來說有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等等權利。但是在諸多國家,不僅僅是中國大陸,人權的發展不能藉助於“人權”這個詞眼,需要藉助社會福利、言論自由等具體權利的字眼來達到目的。因而,民眾對“人權”實際上并無太大了解。比如同性戀婚姻的問題,大多數支持的人多是因為認為同性戀者與普通人是平等的,但多不大會想到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實際上就是人權問題。如何強化對“人權”認知依舊是一個問題。

人權研討會心得(02114203)

我聽的是談廢死議題的那場會議,與會的總共有三位外國學者,分別是來自中國的律師學者、來自奈及利亞的學者、來自加拿大的學者。
中國學者和大家分享的主要就是中國死刑的問題。其中有個讓我感到很驚訝的數據,那就是中國的死刑占了世界的90%,這是我沒有想到的事情。另外與台灣比較不同的是,台灣的廢死團體主張的是死刑犯的人權問題;而中國學者主張的則是,在中國死刑犯的判決過程、證據取得是有疑慮的,包括許多刑求逼共至今仍然存在,這種情況因為中共的嚴打,使公安產生破案壓力而更層出不窮,當然這也是因為中國的司法並不獨立,而是受到許多政治力的介入所導致。另外比較特別的是,人權律師們也透過廢死的聯合,推動中國的民主化。律師並且提到,其實多數中國人民支持死刑,但主要是因為資訊不足所造成的。
奈及利亞學者因為是伊斯蘭教徒,因此不支持廢除死刑,乍聽之下會覺得有些不理性,但學者有提到一開始他自己也覺得為什麼像這樣一個普世通用的可蘭經會支持死刑呢?因此他將人權與伊斯蘭文化拿來比較,根據伊斯蘭經典,死刑屬於神的權力,執行死刑就是為了實現可蘭經所保障的生命權。但這也和伊斯蘭國家通常政教不分,因此他們會把權力都放在國家身上,但若廢除死刑他們將無法保護人民。但學者也提到在伊斯蘭教裡,若是處在和平時帶他們並不會執行死刑,並且審判時須有4位證人,若是證據不足便不構成死刑。
加拿大學者探討的也是中國的廢死問題,不過主要是因為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問題因為器官的捐贈有90%是來自死刑犯,並且中國規定死刑判決定讞後,7天內必須槍決,因此不免讓人懷疑是不是涉及器官交易的問題。但因為器官捐贈的資料是保密的,因此學者只能從網路上或是實際的訪問取得資料,像是學者就認為,法輪功被壓迫後,器官捐贈的數量增加兩者之間也許有關聯。
總結:廢死的議題其實早在幾年前就出現,而我對這件事大多採無意見的態度,但若認真說其實我是不支持廢死的,可能接收的資訊比較少,我覺得法律上的誤判是可以改進的,但不能因為會誤判所以就廢除死刑,也許很多人提出以無期徒刑替代的方案,但在監獄裡多關一人就是多浪費社會的資源,受害者家屬當然也提供了部份資源,我認為這等於是對家屬的二次傷害。並且在台灣被判死刑通常是行為狠毒,我認為一個侵犯人權的人,有什麼資格談人權呢?當然我們不應該因為一件錯誤的事情就替犯人貼上標籤,但做錯事是事實,若真心悔改就應該負起責任,而不是浪費社會資源提釋憲案,只求苟活。
其實一開始聽研討會時,以為三位學者都會分享關於他們支持廢死的觀點,畢竟這是一個主流趨勢,因此奈及利亞學者的言論讓我很驚訝:我尊重一切經典的重要性,即使我可能不是很清楚教義的內容,但我認為,很多的議題若是都要依照經典來決定,似乎就沒有討論的空間與必要性,畢竟經典是死的,幾千年來幾乎不曾改變過;然而社會卻是不斷的在變遷,很多事情可能已經和幾千年前的社會大不相同了。

研討會心得分享──1-3-B中國維權紀錄片(99114260)

  我這次選的場次的主題是「中國維權紀錄片」,就我聽到的內容整理、分享。「中國用甚麼方式在沒辦法只運用絕對的武力壓制下,維持內在秩序的固定?而另一部分的人民又是用甚麼方式衝撞權威當局,並試圖將大多數持續著原本生活方式而無心政治的人民拉至己方?」我想這是我在這次演將中聽到或關注的面相。   

  首先,演講先放了一部約五分鐘的紀錄片,片中沒有甚麼訪談內容,大致內容如下:「一群關心劉俠的人士,在劉俠生日當天試圖突破『幾個不知道甚麼單位的人』,欲到達軟禁劉俠的屋內(先前幾次都沒成功),這次成功了,但是只能與她拍幾張照幾乎無法訪談的在短短約一分鐘的時間內快速『逃離』」。所以我想這次的演講至此我們可以看到,應該聚焦於各個主體的「手段」而不是「結果」或「目標」,故而我用這個面向加以討論此次演講的內容。
  中國政府方面的行動:中國的維穩經費超過國防經費,可以發現政府有很強的動機在它的內部行動。並將許多紀錄片的電影節取消、個體化維權人士使之無法聚集甚而進一步的傳播,且架設「天網」監視人民與反紀錄。但即使如此仍然未將維權人士或情緒完全堵住,如此行動並不明智,故而「如何宣洩」也成為了中國對此相當重要的政策面向──講者提到在網路上罵共產黨的整體組織或此一名詞是被允許的,然而提到某一個具體政策就不行;2008年汶川地震後NGO大量產生在構成龐大壓力下放寬其註冊,但控制其資金、人數,並將各NGO分開而無法有效連繫。
  維權人士方面的行動:講者認為此方面分為兩種不同行動方式的人表現的不同方式──其一為較激進人士,越過政府的紅線而被政府懲罰,但政府本身在數次後會使紅線退後;其二為較溫和人士,在紅線下期待政府自行的退卻。並認為維權團體的增長理由有四:1.經濟開放 2.民運人士的支持 3.法制化的建立 4.互連網的運用,其中尤以互連網為甚,並且其與維權紀錄片是同步發展的。因為題目的關係,特別於此方面強調「紀錄片」的運用(故而我也只述說此部分),認為紀錄片可以將國內不允許被提出的議題得到探討,並引導媒體的注意與進一步報導,而讓集體行動成為可能,而獨立電影節更有強大聚集的力量以及蘊含的強大批評能量,然而此種手段因為國內的資金不足而只能向國外募集,而被扣與漢奸的帽子且在國外獲好評的電影卻很少被國內民眾認識!最後也談到中國政府強大的監視網絡,認為已經將維穩項目商業化,監控人員的來源與資金都相當龐大,使它成為一個龐大的系統,因而地方與各個相關部門是不可能放棄此系統。
  當然此演講主要是在講紀錄片如何幫助維權運動,以及網路的運作在此方面的重要地位,然而我的想法是:若照演講所提的幾個層面與中國政府方面的策略而言,我想雙方手段是非常不成比例的,當講者說明的手段是如何運作使其運動投入者的「量」增加卻又說明其不可得時(紀錄片幾乎只在國外受重視、NGO的投入者受限而相當少、網路上翻牆者少而翻牆者中關心政治者新聞者更少),如何改善這個手段、應該繼續重視量嗎?然而若不重視量,菁英們又如何在如此情勢下突破?如騰彪律師所說中國司法不獨立,即使他的抗辯書寫的再好也沒用(他也因此轉而投入社會上的維權運動)。我只是在想若我是中國的這群人我會想如何運作,我想應該也是尋求努力喚醒量的增加吧,即使雙方手段是如此的不均衡!雖然量的增加是如此的慢,但我想只求菁英的運作是相當難達成目的的,當然騰彪律師一直提到的「其他外國的幫助」我想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廢死教育工作坊(02114254)

在這個研討會裡,主要探討用教育、提倡等方式,讓民眾對於死刑的議題更加了解,再使民眾思考死刑存廢的問題。其中講者有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和台灣提倡廢除死刑的組織成員。

在馬來西亞,有許多非暴力的罪就要被判除死刑,像販賣毒品就是唯一死刑,這樣的死刑和刑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但馬來西亞的人民卻認為販賣毒品判死刑是罪有應得的,所以廢除死刑的團體要透過教育教導民眾人權的觀念,也利用廢死教育延伸至社會、家庭等議題。

而在新加坡也會因為進出口毒品的緣故判處死刑,但在新加坡的廢死環境不友善,政府控管媒體對於死刑的討論,民眾也支持嚴刑峻法,廢死團體在新加坡的倡導窒礙難行。

香港在1993年已經廢除死刑,因此目前在香港的國際特赦組織是利用它的影響力,鼓勵其他依舊執行死刑的國家廢除死刑,利用媒體宣傳、紀錄片等方式向執行死刑國家的人民傳達廢除死刑的觀念。

對於非暴力的罪,像是販賣毒品就要處以死刑,我覺得處罰的太重了,販賣毒品這種誤入歧途的事應該讓那些人擁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在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人民卻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被處以死刑,因此廢死團體的倡導和教育使人民深刻探討整個被處以死刑的案件,是否需要以死刑來執行,讓民眾對於政府處以死刑的法案有了新的看法而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但是我認為廢除死刑是不必要的,死刑需要存在,用來告誡犯罪人不該犯下的錯誤。由於「殺人償命」的觀念,大部分的人對於非暴力的罪處以死刑都有不認同感,因為沒有發展到不可挽留的局面就要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也是廢死團體所提倡的給生命第二次機會;而犯了殺人罪的兇手,依據法官的判決死刑定讞,就必須處以死刑。

現在的台灣有52位死刑犯,其中有3位是冤案,這些案子具有爭議性,法務部也不敢貿然執行死刑,但罪大惡極的犯人就應該接受死刑的判決,我認為以牙還牙是正確的,是對受害者的生存權的補償。廢死團體大多以冤案來傳達廢除死刑的理念,用給死刑犯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要剝奪他們的人權,但是對於受害者的人權,他們並沒有直接提到,受害者的人權被死刑犯剝奪了,而死刑犯卻擁有再生的權利,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國際研討會心得-廢死爭論(02114153)

這場講座請到了幾位不同國家背景的學者、律師來研究各地對於廢除死刑的意見及其爭論點,主要再討論兩的地方,第一是中國,第二是奈及利亞(主要是討論伊斯蘭法),這兩個主軸的討論讓我進一步的了解到中國死刑的現況,更對伊斯蘭法在死刑判定上起了很大的興趣。

一、中國方面
  在講座中滕彪律師提到中國原有64項死刑罪名(後廢止十一),且每年約有超過六千人被判死刑並在七天內處決。然而中國死刑的問題不在於罪名多、易觸犯,而是官方常為了滿足行政上的方便、制度上的需求而「有意的」誤判。在中國審判死刑時常會有證據不足即判刑或未審先判的問題,我認為這些都牽扯到司法、政治、權力壓迫,中國的司法是不獨立的,它受到全國人大所掌控,大部分時間必須依照黨的意志判案,尤其是關乎黨利益的案件;政治鬥爭也牽涉其中,時常能看見上位者為了遏止積極分子奪權,故意誇大其罪行,或是以莫須有罪名,在證據未明時就先重判,有時甚至刑求讓其屈打成招,這些事情是我一個生長在民主制度國家的人無法去猜想到的。

  然而這種時常「誤判」的死刑,其法律地位卻依然深植在中國人民的心中,據悉仍有90%以上的人民支持死刑的留存,這大概是因為中國對於死刑資訊的封鎖,讓人民是無法詳細瞭解。根據David Matas教授提供的數據上來看,我們可以從官方先前提供的良心犯、死刑犯的器官捐贈數與實際受贈的數目來看,其中的出入非常大,我認為這顯示了官方提供的死刑執行數與實際執行的數量是不合的,而且這個不合只會透露出更多不公正、不公開的執行。

  對於中國的廢死推動有兩點結論,第一就是現今的民意已開始影響政府的死刑審判、執行,輕判大案、重判小案這種事件開始備受矚目,然而中國普遍還是保持著不廢死的態度,是因擔心原有的價值觀受到破壞;第二就是中國廢死運動除了制度上要求取消外,還有一層意義在於要將法制化、民主化的概念植入政府及人心,這是一點是與西方已法制化的國家所提出的廢死訴求是有所不同的。

二、伊斯蘭法
  會議中有一位來自奈及利亞的律師Abdullahi Saliu Ishola,他是會議中唯一一位提出要求保留死刑的代表,而他的論點令在座的其他來賓也感到很有趣,因為它支持死刑立論於伊斯蘭法,這是我以往從沒聽過的看法。

  伊斯蘭法源於可蘭經並適用於全球穆斯林,可蘭經是不得經過解釋、翻譯的,只得透過背誦將經文牢記於心中。由於可蘭經不得挑戰,所以伊斯蘭法中明定的死刑也是不得挑戰的,在神權至上的觀念之下,其死刑是神權授予的,提倡廢死本身就是一種侵犯神權的行為,故只要經文中保留著死刑的定義,就沒有任何「人」可以決定死刑的存留。


  但伊斯蘭法的死刑貌似不是全然的無理或是全然宗教觀的,其死刑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可蘭經的經文強調重視生命,在大部分案例中是不會判處死刑的,除非事態嚴重,故沒有人能任意取走別人的生命,那即是侵犯人權更是侵犯神權。

  總結,我認為伊斯蘭法的死刑是在保護神權的前提之下達到保護人權的目的,即使這與全世界對於死刑的爭論意見相左,甚至是不同於各路意見,但我們應尊重其文化上的差異,而不是全然以西方國家廢除死刑的概念去看待之,而且我們也應該思考,當西方都在推動死刑時,卻常反過頭來支持墮胎這種「另類死刑」,這不是與廢除死刑尊重生命的理念衝突嗎?我們在思考死刑的必要性時應該也想想是不是還有其他不同形式的死刑問題,並再推動廢死的同時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而不是一味的利用輿論讓政府被迫修法,愚昧的民粹結果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中國的法治教育(02114501)

題外話
我想說,在研討會的過程中,我真的真的特別想尖叫,因為不知為何我覺得這場研討會很無聊很無聊。抱著作為一個大陸人的心態來聽中國法治教育,略有一種回到高中政治課的狀態,感受臺上教授「這一姿態標誌著中國大陸人權事業的發展在不久的將來必將翻開新的一頁」和高中政治老師講「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我們帶來了馬克思主義」並沒有什麽差別。所以,我只能說,我的這篇心得只是由這場研討會中的「女性人權保護的憲法學審視」(報告的教授因為入臺手續沒有辦好,所以並沒有到場,我看的是現場發的講義)所聯想到的一點內容,似乎無關中國法治教育,懇請大家原諒。

1.此報告關鍵字為女性人權,性別差異,男女平等。主要講的是女性人權的保障在中國入憲,但制度上的保障並不能完全消除歧視待遇,並且歧視的方式是民族性而非世界性的。然後分說解釋兩性「同一平等」和「差異平等」。最後總結,固有觀念仍然存在,要在衝突與協調中改變傳統男性社會權力機構,使男女平等得以實現。

2.在固有的觀念里,或許不僅僅是傳統的男性社會權力機構,在今天,至少在我的觀念里,明顯感受到女性必須要懂得為自己爭取平等的權力,女性的地位正在提升,女性主義聲勢浩大而且影響力十足。不只是從過去的傳統來看,今天女性主義發生的一切已經正在成為一種歷史,最終將成為新的傳統。但是,我想問:「男人呢?」我們常常會把男權邪惡化,可是有想過「女性主義」所對抗的「男權」是否就是「男權」的所有表現形式?為實現男女平等所做的一切有利於女性在社會上的發展,但是男人真正困境是否也因為「男權社會」而存在,或者因為「女性主義」而使男人的困境變得更加的複雜?

3.男性同樣面臨被社會定位的問題。在現實中,女性可能會比較常討論「如何平衡家庭與工作」 的問題,但幾乎很少有男人討論此類問題,關鍵是在於男性被塑造成為以事業為主的形象,男人必當要承擔社會責任是社會對其的期望。即使男人有強烈的渴望能夠「平衡家庭與工作」,社會對其的要求往往使他們無法表達和實現想要的平衡。或者說,想爭取這種平衡而讓渡一部份的工作和社交是社會不太能夠接受的。男人即使在傳統觀念中認為是社會的主導者,但是同樣受著文化的擺佈,無法脫離根深蒂固的文化對他們的影響,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束縛,這也固然會破壞他們的日常生活,毀壞與家人的美好未來。

4.另見新聞報導「台灣男子遭到妻子家暴的比率節節升高」「長沙男子遭家暴訴離婚 法院首發『人身保護令』」女性遭到家暴雖然是在家暴案件中更常發生,可是男人遭到家暴的案件不斷增加或許不只是案件本身的增加,而是開始被披露的次數增加。大多數男性天生相對於女性而言具有身體力量上的優勢,女性的地位提高,能力得到肯定,不再像以往唯唯諾諾,兩者在家庭中有平等的地位,更甚者,女性還可能高於男性。男性遭到家暴可能不會還手,一是鑒於對身材上較為弱小的一方的讓步,另一方面可能是如果還手,女性所能夠採取的求助和法律途徑更多,並且女性在意願上更加傾向於尋求外界的幫助,男性則不然,因此男人有可能因為他們只是想同樣地保護自己,宣洩怒氣地還手而遭到社會規範對其的懲處,此時的男性是處於被社會譴責的處境。但如果男人要向團體,法律援助,雖然程序上符合規範,但在社會看來,這種行為是會遭到嘲笑的。因為女性主義的進步,法律條文和組織對於女性的保護更多,反而使男性處於一個尷尬而無所適從的位置。身材的優勢並不是男人可以選擇的,遭受到家暴或許也不是男人可以選擇的,但是遭受家暴后的反應卻是男人可以選擇的。但是,有多少男人真實的願望是和女人一樣能夠勇敢地請求援助並且得到全社會的同情與關愛而不用感到丟臉而沉默呢?

5.最後引用記者蘇珊「僵冷」中的一段話「幾十年前,女人從深陷其中的盒子中掙脫出來,感覺它的輪廓,形狀以及它怎樣塑造了她們自己。女人能夠採取行動了,她們的行動是通過瞭解男人如何對待她們所獲得的。男人也感受到了這個盒子的輪廓,並被告知這盒子是按照他們的特殊要求製造的,他們向誰去抱怨呢?」大家感受一下。

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2-1-A 民主與多元文法(99131059)

其實澳洲以前的人權真的不怎麼樣,而且很糟糕,據了解,也是在21世紀後,英國幫的幾個國家中唯一一個還沒對人權進行正式立法保護的國家、也是已開發國家中的少數。但演講的好像有不少澳洲學者,這是非常樂見的景像。

而總結最好的進行人權規範的方法,就是根據國際人權標準來訂定人權憲章、人權法案。

另外,當然有講到百提不膩的廢除死刑,不光只對演講內容所寫心得的話,個人覺得長期以來所受影響,包括修過廢除死刑的選修課、江國慶冤案、網路討論等等,更能接受廢死的言論。不如將受刑人在收容所內懺悔、終生不得假釋,這樣也比一槍斃了死刑犯來的能殺雞儆猴,因為說真的,天天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幾坪小小的鐵杆欄裡受罪,那個比死還難受。這樣不僅能隨著世界多數國家走,也能對的起普通平凡老百姓,至於受害者方面,還值得商榷。

不過,以反對廢除死刑和最近開始串聯的拒絕多元成家的團體立場,講的其實也沒錯;那受害者的人權在哪裡?終身監禁的資源消耗?;做對的事情時,何必要在意別人的看法、為什麼一定要跟著世界潮流?美國有些州開放同性結婚、那臺灣得面積根本不大,難道也要跟進嗎?很多事情卻時是要對症下藥、對各國要有對各國正確的政策、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