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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04)

戒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四十三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戒嚴就是一種緊急命令,為了解決危機,擴大國家的權力、縮小公民的權利。而戒嚴令是憲法的下位法,不能牴觸憲法。1949年,台灣省宣布戒嚴,言論、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等自由受到限制。

動員戡亂:
國家出現叛亂,凍結憲法,使立法、行政機關無限期連任,直至動亂停止。國民政府於1947年正式制定「中華民國政府」,同年,因內戰緣故,蔣中正下令動員令。1948年隨著國共內戰愈演愈烈,國民大會認為需要修改憲法擴增總統權力,但又怕修改僅四個月施行的憲法將動搖民心,便決定「為於暫不變《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頒布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在這兩種體制下,台灣無疑進入威權統治,限制人民種種自由權利,包括言論、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等,政治上持異議人士多被逮捕、軍法審判、關押、處決,也就是史稱「白色恐怖」。這段時期極不民主,但政治上的穩定,經濟發展上有很好的效率,40年代進口替代、50年代出口擴張、60年十大建設等,都是因為沒有另一個聲音制衡,才讓台灣經濟蓬勃。但經濟的發展越好,人民更能有其他思考及探求,包括權利,甚至民主。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53)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 1.戒嚴  
    戒嚴是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其限制了許多憲法中保護的人民權利,大量的壓抑了人民的自由,並時常採取暴力的方式意圖達到政權的穩定。中華民國史上共有兩次戒嚴,其適用範圍是不同的。國共內戰時,國民政府處於劣勢,故為了有效遏止赤化及穩定情勢而實施了戒嚴,史稱《第一次全國戒嚴令》,在此時台灣、新疆、西藏等地方未受到影響,依直到1949/5/20才頒布了台灣戒嚴令,宣布台灣省戒嚴,將台灣也納入緊張軍事防衛的地點。
    在台灣戒嚴後,中國逐漸淪陷,19497/7李宗仁發布第二次全國戒嚴令並開始撤退至台灣,兩岸進入對峙時期。


  • 2.動員戡亂
      中華民國孫文先生書寫的在建國大綱之中將國家創制分為三個階段:軍政、訓政、憲政時期。在國民政府在1928年北伐結束後,中國得以
    暫時統一,訂定《訓政時期約法》,宣布進入訓政,為憲政做準備,此法因日本侵華無法招開制憲大會,一直延續到1946年才廢止並將《五五憲草》內容重新審核後通過訂定《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公布。      然而在國民政府抗日後已疲弱不堪,共產黨軍卻日漸強大,開始了國共內戰,為了因應困境國民政府決定賦予總統更大的權力以因應緊急事故,就在1947/7/4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此動員令屬於特別法,而且是位於憲法特別法,故其位階高於憲法,其條文將總統權力擴增,只要是為避免人民受害或應付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進行緊急處分,不受憲法限制,總統頒布的法令不需要經立法院的同意即可通過,後來更進一步取消總統連任限制,同時取消國大創制、複決的限制擴大國會權力,並透過黨來控制。動員戡亂臨時條例在一連串的抗議、示威之下,民意的壓力終於在1991年被李登輝總統下令廢止。

  • 這兩項措施一開始都不在台灣有任何影響,那是因台灣當時不處於戰區,但在後來中國局勢惡化,國民黨播遷來台後,將台灣正式視為戰區之一,台灣也進入的戒嚴時期,並適用於動員戡亂臨時條款,這兩項措施都極大的限制了人民的權利(自由、受益、參政權),核心概念是從防止赤化、強化內部穩定度而來,故常聽聞一句話「保密防諜人人有責」,而在此時產生了所謂的白色恐怖。在此種體制下權力被少數人把握且不斷的強化擴增,形成在有憲法之下卻不實行憲政的戒嚴體制,同時實施動員戡亂,都是為了保全政府,而不是以人民做為第一考量,這是極有可能會走向極端成為獨裁政權。

      然而我並不打算全盤否定戒嚴及動員戡亂的歷史意義,儘管我們可看到人民的權利確實受到打壓,但是從另一個層面來看,也穩定了在台灣的情勢,如果我們只單以「韓戰救了蔣中正」的這種美援穩定台灣來看我覺得是有些偏狹的,我們可從蔣中正從前在中國對日抗戰前所說的「安內再攘外」來看即可看到他在台灣實施這樣的政策跟他的思考模式是相符合的,而同時美國卻默許這樣的作為,我認為美國也是覺得這樣的政策是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若當時沒有在過度的防止赤化之下,共產勢力有極大的機會由內、由外進行毀滅。

      而且從人權角度來看,這樣的壓迫,說實在的對於不問政事的平民百姓好像並沒有太大的限制,我爸爸他們那輩都是在戒嚴時代底下長大的,就我聽說除了不能罵政府不能夜遊以外其實他們算是非常自由的,我的叔叔就曾經因為公開指責政府的不是而被關了兩年,所以我認為這種自由的限制大多是對於政治的限制,有時候我會覺得這種限制是否是被現代的人們擴大解釋了呢?但我不是生活在當下的人我無法完全的了解那種限制程度,故不多作評論。

戒嚴與動員戡亂(02999305)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來自於1949年5月19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佈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令》而來。諸多人認為這是為國民政府戰敗來台做準備。是對人民正常生活的限制。
  
  動員戡亂:來自於國民政府來台前的1948年5月10日,國民大會制定的,作為《中華民國憲法》的附屬條款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來。這是在動員時期先於憲法而執行的條款。是對憲政體制的違背。

對於這兩個詞的理解,需要結合當時的歷史事實。1947年開始,蔣介石結束訓政開始實行憲政。頒佈《中華民國憲法》。但是國內局勢并沒有實行憲政足夠的條件。主要是國共之間的衝突,特別是軍事議題上。因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因而於1948年,國民大會通過增修條款的方式出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來間接修改憲法,擴大總統權力,以應時局變化。自此整個國民黨統治區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也就是說不僅僅包括臺灣)。
在更早的1947年,臺灣發生二二八時間。陳誠取代陳儀擔任臺灣省行政首長。臺灣政局不穩。但是,國民黨在大陸的軍事失利,早已將臺灣視為其最後的土地。必須確保臺灣政局穩定。於是於1949年1月11日,蔣介石致電陳誠,指示治臺方針六點。隨後蔣指示陳誠實行三七五減租,予視情況在台灣發佈戒嚴令(胡蘿蔔加大棒)。

隨後過敏政府來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令便一直延續下來。直到蔣經國和李登輝時期,才得以停止其效力。

在這近幾十年的過程中,兩個條款相互補充,強化國民政府對臺灣的統治。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對政治勢力的規範。是在政治上違背憲政體制。對於普通民眾的生活並無太大影響。但是,由於這個條款對憲政的踐踏,使得人民沒有可以控制政府的手段,權力由總統完全掌握。這種獨裁體制也衍生出許多其他關於社會方面的問題。比如特務盛行等等。
戒嚴令則是對民眾生活影響最深的條款。是直接規定人民生活的文件。但是,這個文件的出臺實際上是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大背景下出臺。是對其的貫徹執行。也是爲了對臺灣實行更穩固的統治才頒佈的。在這個文件下,民眾的自由和權利都受到極大的掠奪。比如對結社等權利的剝奪。

這兩個條文一個着眼於政治,一個着眼於行政。二者相輔相成。在實行的幾十年中,二者形成一個相互連接的環,彼此循環往復,始終無法打破這種局面。最終蔣經國總統廢除戒嚴令,打破其中的一環。而這一環也是民眾感受最深最痛的一環。自此,臺灣民主化運動開始打開局面。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戒嚴與動員戡亂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02114228)

  1. 從1949年施行至1987年的戒嚴令,主要是將人民的部分權利加以限縮,例如限制急會結社、言論出版和遷徙旅行,當初之所以會戒嚴,是因為蔣介石政府在大陸的軍情不利,為了避免最後的根據地"台灣"也遭到赤化,所以宣布戒嚴令以防萬一,這一戒就戒了長達38年,也是在戒嚴令所賦予的權力下,國家機關有了更加強大的權力可以推動政策以及逮捕可疑份子。
  2. 相對於戒嚴,動員戡亂並非限制人民的權利,而是將總統的職權加以擴大以應急迫之需,在此規範下,總統可以逕行發布法規而不需要立法院的許可,但其目的以及設立背景也是因應中共的威脅。
  3. 有趣的是,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保障的理解為:保障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它對於國家權力以及人民權利之間劃出了一條明確的規範,但當今天國家面臨緊急危難,必須採取特殊方法保衛國家時,才需要戒嚴令的出現,而戒嚴令在意義上是將政府權力相對擴大而非絕對擴權,由此檢視台灣38年的戒嚴存在必要性,其實是不一定能過關的,因為當時戒嚴的目的為中共威脅迫在眉睫,必須透過非常手段加以防衛,但是經歷了韓戰、美國恢復對台經濟援助(美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等不同的事件,整體來說局勢已不如1949年一般動盪不穩,再者在限制人民權利方面,戒嚴令也應該符合它的立法宗旨,但是在38年的戒嚴時期,也就是某些人口中的"白色恐怖時期",發生了諸如柏楊案、雷震案等極具爭議的事件,讓人不得不懷疑戒嚴令在施行期間的正當性。
  4. 不可否認的,蔣介石在台灣厲行施行的這兩項特殊規範對於防止台灣赤化起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其成效也是有目共睹,但是在對台灣本土而言,除了地方自治以外的選舉都被當時的政府一手掌握,其他的政治勢力以及其所代表的意見都完全無置喙之地可言,直到1979年的美麗島事件,台灣人才逐漸在威權統治中慢慢的搶回應有的權利。再者在中央政府的領導部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以及戒嚴令使得總統的職權擴大,人民權利被限縮,長久下來可能會使這個國家變成強人統治的極權國家,而在台灣38年的戒嚴時期中,我們似乎也看到這樣的情形的確發生了。畢竟,在蔣氏父子的時代,除了遠在太平洋對岸的美國以外,好像沒有什麼力量能夠動搖他們家天下的統治。並且從兩岸關係來看,長期以來,戒嚴時期的學生以及成人被灌輸的教育、思考、想法都是"反攻大陸、一個中國"等攻擊性思考,以維護其在台灣的統治,防止共產勢力的入侵,但是在兩岸逐漸開始交流的現在,這種思考方式不免成為阻止兩岸關係進展以及理性對話及思考的窒礙,例如在選舉時,對大陸的經貿開放以及交流總是常常會落入"賣台、台獨""投降中共、封閉鎖國"等意識形態的對抗。
  5. 當威權統治的政府為了眼前甚至自利的需求,選擇了許多不合理的侵害手段影響了人民,而沒有顧及其他方面以及未來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也許就是這樣,才會使得現在無論是國內選舉以及兩岸關係的議題經常被有心人士利用,來影響我們的視聽。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229)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一、戒嚴
根據憲法的內容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和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而戒嚴法第十一條當中明定:「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就我國以法行政原則,法律理當不能牴觸憲法,而當時台灣迫處於戰亂時期,一旦台灣在危險狀態下,憲法明文中有賦予總統發布戒嚴的權力,就表面上,戒嚴法並無違憲。

然而依照行憲史來看,儘管政府限制掌控人民的自由權是基於保護國家安全,但在兩蔣時代,卻將憲法所賦予「戒嚴」的意義徹底扭曲,原先在施行戒嚴的前提是「在緊急狀況下更大程度的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利益」,然而我國的限制,反倒變成迫害人民的工具。人民在緊急狀態下賦予政府擴大權力的「權力」,然而政府卻濫用緊急處分權,間接導致獨裁政體的產生、民主政治的腐化。

二、動員戡亂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附屬於我國憲法之下,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憲法。其透過制定《懲治叛亂條例》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動用人員,對於各單位,無論學校、工廠等機關,進行嚴密監控,藉以實施高壓統治,提高了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的權力。此時期亦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三條的限制,立法院對於總統無要求解嚴及追認緊急命令的權力,此外,亦凍結憲法對總統連任的限制。動員戡亂擴大了總統權力,蔣介石假借動員戡亂,行鞏固其原先搖搖欲墜的政權之實。


在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下的台灣,處於白色恐怖時期,政府將軍權不斷擴大,對於人民高壓迫害,就以馮守娥的案子為例,她僅是參加讀書會,卻在不知情自身犯的罪情形下遭逮捕。對於人民,胡亂逮捕,更有許多無辜的人枉死。然而在長期的高壓統治下,人民對於政府的不滿促成往後的改革,無論是鄭南榕自焚案、美麗島事件、三月學運等主張民主改革的種種行動,皆是蛻變為現今台灣的主要因素。人民追求民主的決心,喚起台灣人身為「台灣人」的自覺,但也因為台獨等思潮興起,間接成為政客們煽動省籍意識的工具,如今的台灣,裡應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的,卻區分出台灣人及外省人的差別,成為現今台灣選舉時,兩黨互相攻擊的工具。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56)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1.戒嚴:《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是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所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並於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灣省全境實行戒嚴,到1987年由總統蔣經國於7月15日宣布戒嚴,總共持續了38年,此戒嚴令的時代又被稱為「戒嚴時代」或者「戒嚴時期」。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
以憲政主義觀點來說,戒嚴是把國家的權力放大而相對人民的權利縮小,重新定位兩者之間的關係,而從憲法來看戒嚴,憲法賦予人民享有許多人身自由權、集會結社等等,但是在戒嚴法的實行下,限制了許多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戒嚴本是因為國家處於危急的狀態之下所頒布的法規,所以國家要能擺脫混亂的狀態,才能更進一步保障人民。

     2. 動員戡亂:在抗日戰爭結束的同時,共產的勢力也逐漸擴大,所以蔣中正在7月4日向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刊共匪叛亂」的動員令,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而動員戡亂指的是,在緊急的狀態下或戰爭,國家動用資源及人力,以支援國家的軍事活動,用以防止戰亂。動員戡亂時期賦予總統不受憲法第39條和43條的規定,也就是宣布戒嚴時不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緊急命令亦同,總統副總統也不受連任的限制,導致其全力逐漸擴大。

   3.台灣實施戒嚴和動員戡亂這兩個體制,對於人民來說,就是原本被保障的權利縮小和被剝奪,說是因為當時處於緊急的狀態下,為了防止共產思想的擴張,所以限制了人民種種的自由,只要一不小心提到或接觸相關敏感問題,就會被當成匪諜,但也是因為這樣處處被限制的情況下,才使得人民對民主的渴望,起來對抗政府的體制,但也因為中央集權的關係,台灣在經濟方面也相對穩定例如十大建設,但是限制許多人權使人民活在恐懼中,還是當時不可否認的一大問題。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39)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一、名詞解釋
戒嚴:以行憲史的角度來看,戒嚴就是擴大國家的統治權利,相對的縮小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在戒嚴時期人民的言論、集會、出版、結社自由和各種舉動都受到政府的監督和控制,若是違反就會被關進軍事監獄,嚴重的話就會直接槍斃。在憲法中這是國家遭逢戰爭或叛亂等非常狀態而採取的緊急軍事措施。在當時發生戰亂,社會動盪,國家及有可能滅亡,所以在戰時國家至上,國權第一,需要賦予政府更大的許可權利,允許政府採取必要的戒嚴措施,限制一些公民自由,或者犧牲某些公民的權利,才能應付緊急戰亂,確保國家的獨立汗主權的完整,才談得上保障民權。國權和民權其實是相行不悖的,平時以民權來保障國權,而戰時即以鞏固國權來保障民權。其實表面上戒嚴法限制了民權,但它的最終目的還是保障並發展了民權,這與憲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動員戡亂:指於戰爭或是緊急狀況時,公家動用全部的人員、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行動,平息叛亂。在當時是因為國民黨和共產黨停火的談判協議破裂後,蔣中正緊急提出,並於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中提到:此條款不受憲法第39條和第42條規定程序限制,由此可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憲政主義造成很大的破壞。並為了迎合蔣中正三次連任的要求,於是凍結憲法中的規定,轉而使總統的連任無上限,破壞了憲法的原則性和最高性,但當時的國民政府,其實是把臨時條款視為憲法體制的一部份。

首先,在這雙重體制下,台灣瀰漫著非常濃的反共思潮,中華民國政府更是相繼頒布了『懲治叛亂條例』、『肅清匪諜條例』、加強對政治反動者的監控。一不小心很有可能你一覺醒來,就是在監牢,甚至有時還要膽戰心驚隨時會被抓走,只因為一個無心的言論卻被解讀為支持共產黨的黨員。更出現了所謂白色恐怖的時期,情治單位往往不依法律程序逮捕民眾,也未經正常公開的司法審判便予以定罪,造成人心惶恐不安.我認為這雙重體制對台灣戰後的政治雖然很不通融也很不開明,卻相對的給與人民較安定的生活,,雖然沒有安逸但至少不是活在戰爭的恐懼當中,也因為人民這樣被壓抑思想,才使得之後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推動上更容易彙集大家的同意,更使人民能更團結來跟政府抗爭所謂的惡法,例如:刑法一百條。或許這兩種體制在當時的局勢之下勢必要實行的。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21)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正式名稱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借自第壹號》,由時任中華民國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戒嚴持續至1987年,蔣經國總統於同年7月15日宣布解除,共持續38年又5天。根據《戒嚴法》規定:「在宣布戒嚴期間,由戒嚴地域的最高司令官掌管行政與司法事務」。《戒嚴法》使政府權力大幅擴增,人民權力相對縮減。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抗日戰爭結束後,中共勢力逐漸擴大,蔣中正遂於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此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期間,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或第43條所規定之程序之限制。此後亦經過多次修改,總統權力有增無減,造成行政權無限制擴大,立法權無法制衡的情況。

在戒嚴和動員戡亂時期的雙重統治下,人民權力及權利遭到大規模侵害。幾乎一舉一動都在政府的監控之下,人民幾無自由可言。偶有異議人士發言,下場就是幾天後人間蒸發,亦有許多無辜民眾受到冤獄,整個社會陷入沉重的氣氛中,「白色恐怖」使人人自危。「中華民國」在此時期沒有半點民主,政府長期由蔣氏家族掌握,黨外活動時常遭到無情鎮壓。此時的中華民國可說是個獨裁政權,但這也替政府帶來一些好處:政策執行效率十分之高,土地改革政策、十大建設幾乎都是說幹就幹,毫不拖泥帶水。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14186)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
    《臺灣省戒嚴令》,是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1949年5月19日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布實施,內容為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到1987年,才由總統蔣經國宣佈同年7月15日起解嚴。此戒嚴令實行的時期又被稱為「戒嚴時代」或「戒嚴時期」。
動員戡亂:
     1947年7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爆發內戰,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民國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的5月10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此後歷經四次修訂。其內容主要是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臨時條款對於憲法而言,係屬特別法性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凡臨時條款與憲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之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臨時條款,因此在臨時條款施行的43年期間,有一部分的憲法條文是暫被凍結而不適用。
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由於戒嚴時期發布了許多涉及人民義務與權利的行政命令,例如「台灣省戒嚴時期防止非法結社、集會、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台灣省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等等,導致憲法原本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包括言論、集會、結社及出版的自由等等,均因為各種法律明文上的禁令而受到限制。加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因為賦予了政府處理應變事故更大的權力,雖然對於維持早期台灣的政治穩定有一定的的功能,但就長期來看,政府的權力會顯得過於集中,而人民的權利則因為戒嚴的施行而大幅限縮,兩者之間將會處於一種失衡的狀況,正因為如此,在戒嚴和動員戡亂之後,各種民間與政府的衝突才會發生。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14185)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台灣省戒嚴令》是為因應國共內戰情勢對中華民國政府不利,必須要強化及擴展軍事指揮的權力,因而頒布戒嚴令。「戒嚴」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對於戰爭、叛亂、瘟疫、經濟危機等,已經非常嚴重危及社會安全與國家統治時的措施」[1]。而台灣在頒布的戒嚴令,甚至是司法及行政權都要移交到司令手上,因為此時國家是處於「緊急狀態」,所以政府必須要全面掌控社會狀態。而當然受限制最大的就是人民,乃是因人民的權利受到極大的壓縮,因此連人民自由與基本人權,包括集會、結社、言論、出版、旅遊等權利受到限制,即所謂黨禁、報禁、海禁、出口旅遊禁等,在此段時期言論自由受到普遍限制。且在此時的法院的審判也不具公正性,以高壓的手段統治人民,造就了許多冤獄、失蹤等案件層出不窮,對台灣人民以及社會造成的動盪及影響深遠,畢竟台灣省戒嚴令長達38年。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指的是當時抗日戰爭剛結束,但蔣介石憂心共產黨勢力擴大,因此提出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乃是怕修改憲法會失掉民心,因此提出了這樣的臨時條款,而此條款的使用是優於憲法的,主要的內容皆是強調為因應戰時,擴大總統的權力等內容。
戒嚴令的頒布使行政部門可以有效率的推行政策,而立法院也可以快速的制定法律,為此帶來許多正面影響,因為推行政策以及分配資源的阻力相當低,建設及資源的分配也能發展迅速,人民的經濟及生活水準得到提升。但壓縮了人民的權利使人民受到不公平待遇,因而社會上的團體間的矛盾、衝突以及對政府的不滿等問題也就屢屢發生。而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則是無限擴大了政府的權力,更在戒嚴令的實施之下,使的所有權力高度集中。我個人覺得雖然這中間人民多次不滿,因而發生了學運、美麗島事件等運動,加速了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但之後其實也可以看出強人統治在台灣政治上某一部分還是被人民所認同的(例:李登輝的當選及連任)。



[1] 中華民國憲法第43條規定的緊急命令權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43)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1.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在有的國家又稱之為緊急狀態。

在1949年5月19日之戒嚴,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陳誠,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告實施,並依戒嚴法於5月27日發布相關行政命令,實施軍事管制。戒嚴之接戰地域,其行政及司法事務均移歸軍方,並改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而許多刑事案件(尤其是叛亂、匪諜、結夥搶劫等重大犯罪)被告,縱非軍人,仍須依陸海空軍審判法(後改為軍事審判法)受軍事審判,對人民自由影響極大。

軍事審判係由非普通法院之軍事法庭為之,審判往往不公開,而且一審判決終結,不得上訴,至多僅能以覆核(後改為覆判)方式救濟。此外,依戒嚴法規定,受軍事審判之平民,於解嚴後,得聲請再審,但1987年宣布解嚴時,卻藉由國家安全法之規定,明文排除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改以金錢「補償」或「賠償」之。



2.動員戡亂:指於戰爭或緊急狀況時,公家動用全部的人員、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平息叛亂;此一詞彙之後成為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的簡稱,為國共內戰時所產生的政治詞彙。

有關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條文主要內容:

一、總統緊急處分權,不受憲法39或43條規定。

二、前項總統緊急處分權,由立法院變更或廢止。

三、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

四、動員戡亂機構之設置。

五、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行政人事機構組織。

六、中央民意代表之增補選:主因是未反攻大陸,所以第一屆國大及立委均無法改選,所以才有增補選之規定。

七、動員戡亂時期之停止由總統宣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正與廢止,由國民大會決定。

根據上述條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係給予過去蔣政權突破憲法限制,得以使其政權存續取得合法性之依據;根據「臨時條款」,總統擁有不受憲法限制的緊急處分權、連選得連任。



3.我認為「戒嚴」其實限制了台灣人民的自由,台灣人民直到民國76年才享受到真正的自由權,擁有實際權利能夠自由結社、組織政黨……,直到民國85年方享有第一次總統大選,真正擁有參與民選的權力。而動員勘亂臨時條款則使得台灣原本應實行的憲法受到剝奪、限制,其原先應有任期限制的職位規範卻都得到無限制的延伸。




維基百科-動員戡亂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B%95%E5%93%A1%E6%88%A1%E4%BA%82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20)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首先以憲政角度解釋戒嚴,戒嚴法是相對的擴大國家權力並且縮限人民的權利。在平時的日子中可以嚴格的實施,但是在戰時必須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才能快速的處理戰事,確保國家的安全。所以他的最終目的並不違反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5月20日,實施台灣省戒嚴令,至1987年7月15日解除。期間長達38年僅次於敘利亞的48年的戒嚴令。
  然而許多戒嚴時代的史學家、文創者認為,在這段時間理台灣人被迫沉默,社會也被嚴重扭曲。學者認為戒嚴也間接的造成了台灣本省與外省的對立,形成溝通困難,合作不易,尤其是在國家認同方面。

  再談到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其內容規定總統在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國家跟人遭受緊急危難,或處理財政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為緊急處分。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使得台灣籠罩在威權體制下。當時老蔣還在南京,距離行憲不到五個月,他就透過這個條款,凍結了憲法的部分條文,其主要功能就是擴充蔣介石的權利。撤退來台後,不僅將許多大陸的法規制度套上台灣,而且還出現了一堆整肅異議份子的條款,總統也不受任期限制、國代也不必改選,對台灣的民主築起了一道高牆。

我的爺爺已高齡87歲,歷經了日治和戒嚴時期,在228事件時為了躲避白色恐怖,跑到了鄉下朋友家躲了一陣子,他說那陣子的恐懼與社會的不安定,不是現在可以想像的,憲法已被這些法律奪位,只是假藉合乎憲法的名義而行使威權統治鞏固其政權。 我認為台灣應該以那段黑暗的過去為現在的借鏡,不再重蹈覆轍。
 

戒嚴與動員戡亂 (02114224)

  1.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時間是在民國37到80年,而其主要的內容是在擴張政府的權力,像是凍結憲法規定總統連選得連任的次數,再來最大的影響便是國民大會了,他們的權力也是擴張,解除國民大會的行使創制、複決權的限制,並同意設置現正研究機構,導致國民大會權力來到極高。在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擴權下,我想其實主要就是在鞏固蔣家在台灣的勢力,因為那時候兩岸關係極度緊張,再加上228事件的處理不當,導致了內部產生了分歧與糾紛,國民黨政府岌岌可危,所以必須想辦法壓制人民,最好的方法便是提高政府的權力還有限制人民的權力。而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便是提升政府權力的手段;而戒嚴則就是限制人民的勸力與自由。
  2. 戒嚴為民國38年到76年,其實可以算是與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一起雙管齊下了,而戒嚴的主要功用其實就是在限制人民的自由權等等的權力,有一半是因為真的與中國大陸的緊張關係,但是我想主要的原因應該是要打壓人民,減少攻擊、質疑政府的輿論。所以才會限制人民的自由通訊、言論自由、集會結社、遷居自由等等都受到了限制,而最重要的是:那時候並沒有刑事審判,全部都由軍事審判,而軍事審判則就代表了國民黨的勢力連審判都會有影響力了。換句話說,這個政府現在對於人民可以說是無所不管。
  3. 動員戡亂與戒嚴對於台灣的影響我覺得還是有它的正面價值的,雖然他的主要目地是在於幫助國民黨政府鞏固政權,限制人民絕大部分的自由權等等,出發點是來自於國民黨政府的私心,但是我覺得也是因為種種的強迫限制,其實不只是清除了國民黨政府的政敵,也因為這些的限制,人民的戰後生活才比較快速的回到軌道上,人民知道能做的事不多,所以也會減少一些不必要混亂;還有政府的權力擴張,也是因為這種類似於近乎獨裁的統治手段,也使許多重大建設更容易地去推行,像是十大建設,也都是在這個時間裡完成的,我覺得能夠有效率的推動這些項目,戒嚴與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也是有發揮一定的功效。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11255)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
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在有的國家又稱之為緊急狀態。從戒嚴令頒布直到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相關單位陸續頒布了一些相關管制法令。較爲重要的有:《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懲治叛亂條例》等。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
限制。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在戡亂時期,總統對於創制案或複決案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討論之。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由總統宣告之。臨時條款之修訂或廢止,由國民大會決定之。

戒嚴法通常規定,戒嚴期間限制或者取締有礙國家安全和軍事行動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請願、自由通信的行為,甚至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工作權、教育權、自由貿易權、財產權等等。戒嚴法的這些規定對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作了重新分配,關乎憲政體制的重大調整,表面上看是對憲法內容的改動,但這並不屬於違憲,原因在於憲法允許在國家危急形勢下,由戒嚴法對憲法內容作出一定程度的改動。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實也是權宜之計,最終目的還在於使國家儘快擺脫混亂,早日恢復憲政秩序。台灣的戒嚴令也是由於社會動盪不安,才發布的。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則是對憲政體制的挑戰。為滿足自己的至高權力,利用臨時條款擴大總統的權力,凌駕於憲法之上,將立法團體一手抓在手上,萬年國大虛偽的民意組織。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賦與戒嚴無限大的權力,擴張的國家權力將無所限制,勢必走上專制獨裁的道路。

戒嚴與動員戡亂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1. 戒嚴期間為民國38年到76年,因應國共內戰的發生,全台發布戒嚴令,軍事指揮權擴大,甚至區域行政與司法權也移歸當地的司令手上,若平民涉嫌戒嚴法第八條之罪行,於戒嚴期間不再受刑法審判,而受軍事審判。戒嚴的頒布,影響最大的是平民百姓,人民的權利受到大幅度的限制,而公權力的行使範圍卻相對擴大,高壓統治百姓,根據戒嚴法,平民涉嫌第八條之罪行者,軍事法院得自行審判,或交由普通法院審判,通常都是由軍事法院審判,權力掌握住就不容易移轉,這也造成了白色恐怖。
  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施行期間為民國37到80年,為了防堵中共勢力的增長,蔣中正先生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隔日便進入了動員戡亂時期。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頒布,目的在於擴到總統的權力,包含無視憲法的緊急命令、處分權,以及連選得連任,現今緊急命令的發布事後需經由立法單位的追認,但由於臨時條款的頒布,使得不需立法單位的追認,當時總統由國民大會選出,國民大會大多都是國民黨的人馬,使得蔣家當選機率非常之高,再無任期之限制,蔣中正以及蔣經國就像是古代皇帝一樣,待駕崩後才由後人繼任。
  3. 戒嚴令及臨時條款是相輔相成的,以臨時條款的權力高度集中,加上戒嚴令的人民權利限縮,使得領導者得以藉由兩法令依法行政,高壓統治下對於統治者來說,行使政策方便、有效率,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但是對於百姓來說,物極必反,事後才有二二八事件、學運、美麗島事件等的人民與政府的衝突。台灣民主化的形成,戒嚴令與臨時條款的頒布扮演了催化劑的角色。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14260)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一.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
  戒嚴:《台灣省戒嚴令》自1949年頒訂、1987年廢止,此次戒嚴將台灣分為五個戒嚴區加以統治,但中華民國統治時曾有過三次宣布戒嚴。「戒嚴」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對於戰爭、叛亂、瘟疫、經濟危機等,已經非常嚴重危及社會安全與國家統治時的措施」(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43條規定的緊急命令權),而各國基本上也都有這一項保護國家持續存在的措施,因為此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也就是國家處於一個相當危險的處境中,此種處境使得國家存續面臨考驗,故而我們回過頭來看《台灣省戒嚴令》內容,它限制集會、結社、出版等自由、並得破壞人民不動產、徵收食物等均需品、甚至限制與要求人民依政府意願遷徙,藉此以凝聚國內所有資源以抵抗或度過這項危機。「戒嚴」在中華民國明訂於憲法第39條與增修條文第2條第5款中,是憲法規定在某一個特殊情況下,總統經立法院追認而可宣布之措施。

  動員戡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1948年實施至1991年廢止,蔣介石先於1947年宣布「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然而此時卻無法源依據。1948年國民大會因憲法剛生效不久而不敢修憲,而改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再不變動憲法條文下制定而不受憲法拘束,並有「戰時憲法」之稱,在動員戡亂時期是較憲法優先施行。此條款主要是規定1.總統任期不受限 2.擴大總統的緊急命令權,從而不受憲法拘束。
  若將二者比較,我認為可以從與憲法條款的延伸作比較,明顯的戒嚴依據憲法而產生,而動員戡亂有其歷史背景且非憲法賦予之權利。

二.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使得整個政府(特別是行政部門)有強大的權利快速制定法律,而不用顧及人民的抗議等社會問題,故而使得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得以順利施行,使得政府推行政策或作戰少了許多國內抵抗的來源,可以看到的好處是減少抵抗後或許可以讓政府快速將資源重分配與建設的執行,但另一面則是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等),嚴重者政府在危急時刻若引起體制內(領導人、決策者)的歇斯底里社會處境會有恐怖的傾向。我想戒嚴令對於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是對國民政府而言在國內創造一個較好、較有效的統治環境,將社會快速的掌握與有效引導其方向,或許也可說讓政府站穩腳跟,更進一步使得社會的資源掌控於政府能有效的投入戰爭因應局勢。

  動員戡亂我認為較重要者是在於政府內部,它大幅提升總統權利,使其在政府架構內握有龐大權力,雖然二者都是因應於局勢但方向與範圍不同。我想或許我們可從這樣一個統治脈絡下來探討台灣政治,李登輝(其宣稱由「蔣經國學校畢業」)在後來回歸憲法後又擴大總統職權:將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指派……等修正。我想此條款表示強人政權在戰後台灣統治上的需要,以及台灣如何適應強人政權並在後來塑造人民對於總統在雙首長制底下的看法有很大的關係。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262)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
由於國共內戰情勢不利,國民黨發布了第一次全國戒嚴令(僅限於前線戰區)。
隨著二二八事件的爆發,台灣人民對於國民黨外來政權開始不滿,國民黨為了穩固統治,於是宣布台灣進入戒嚴。
國民政府由於在大陸戰場上敗的一蹋糊塗,因此宣布第二次全國戒嚴令,為實質佔領台灣做前行準備。在國民黨遷抵台北的同時間,共產黨已控制大陸大部分區域,兩岸也隨即進入對峙局勢,台灣也因此進入戰備狀態。

動員戡亂:
1947年,國民政府剛剛從抗日戰爭中擺脫,然而由於共產黨於對日戰爭中採取「三分抗日,七分發展」,再加上其接收了日本關東軍遺留下的裝備,因此在抗戰結束後,共產黨的勢力開始能與國民政府抗衡。蔣介石則向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自此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戒嚴與動員戡亂對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使得台灣人民被剝奪集會自由、遷居自由、言論自由等等,這些禁令使得許多黨外人士(非國民黨)和非親蔣人士遭到迫害(逮捕),甚至是生命受到威脅(秘密槍斃),造成白色恐怖,但也使得台灣能夠逃出共產主義的失敗。當時台灣政治是被蔣氏政權把持,所有人都必須聽從他們,人民並無參政權,所有的一切都是內定的。
動員戡亂授予總統可以無限期連任,成就了蔣氏皇朝,總統的權力有如皇帝般,蔣氏政權也開始宛如以前的皇帝般,大肆的清除政敵。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501)

  1. 台灣的戒嚴法于民國23年11月29日制定,于民國38年1月14日總統修正公佈第八條條文,但事實上真正的戒嚴開始於二戰后的二二八事件,且一共經歷了三次戒嚴。戒嚴是國家在遇到戰爭,叛亂或者其他非正常狀態下所緊急實施的一種軍事措施。從其範圍來看,僅限於軍事措施,可是其實質內容上卻與政治息息相關,比如說:得停止遊行,集會,結社,請願等幷於必要時解散之,都涉及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可是因為是軍事措施,因此具有了強制性和不可違抗性,以一種直接的軍事手段來鎮壓和維和正好凸顯了在國家非常態措施必要性,也因此由於「非正常狀態」,使這種「以暴力維護和平」的方式,和現在看來嚴重侵犯人權的措施在當時的特殊情況下獲得了某種程度上的正當性,最終得以維持長達38年。
  2. 「動員戡亂」來自于蔣介石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堪共匪叛亂」的動員令,先為見中國共產黨勢力增大而起動員之意。後來變為後擴大總統權力,官方說法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而後又顧忌修憲失民心,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表面上為憲法的附屬條款,實則在當時置於憲法之上。在今天看來這是違憲的,而且是對憲政體制的破壞,擴大總統權力而極力縮小人民的權利,是消極地認為所有人民都是暴民,而領導者從來是英明的,不會作出錯誤決策,不會濫用權力的一種觀念。但不可否認,這種非常體制在總的經濟建設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當然,也暗地壓制了多少反抗而創造出表面和平一片和睦的景象。
  3. 動員戡亂時期實行戒嚴,但動員戡亂和戒嚴同時也都是非常體制,此時戰後的台灣則要在這種特殊的背景之下,從其雙重體制的壓制下發生改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內容主要有總統緊急處分權,立法院緊急處分之變更或廢止權,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等等集中在政府體制內層面的法規。「戒嚴法」中有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如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對於人民罷工,罷市,罷課以及其他罷業,得禁止或強制其恢復原狀;軍事審判權之擴大等等,集中在對體制外的方面進行限制。檢視雙重體制,也就是擴大體制內的權力,縮小、限制體制外的權利。
  4. 對其當時的社會中,在政治層面上,相當於是一個宣稱民主的政府以一種美其名「非常狀態」而實施的專政制度,打壓所有反動或是說支持共產黨的言論和行為,並且宣稱這些言論和行為是具有煽動性會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維穩」目的,很多人自然「被合法」地成爲了「和平」的犧牲品,但這種大家心知肚明的「被合法」實際上嚴重違背了民主的原則和道德的正義,因此在今天那段歷史才會被稱為「白色恐怖」,用以控訴那段歷史中政府的種種作為給基本人權帶來的傷害。但如果不從政治層面上講,事實上動員戡亂和戒嚴並沒有給現實中平凡大眾的生活終止帶來過大的影響和改變。
  5. 動員戡亂和戒嚴在今日台灣來說仍有重要的意義,不得不講是台灣越來越民主化的一個結果,當然它們也反向地推動了台灣民主化的發展。假設台灣今天實行「台灣特色民主」(參考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之印象),雖說已經解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但其本質上仍然是對基本人權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從以前的非常限制,到現在的仍有限制,所體現出來的并沒有很大的反差,人們對於歷史的反思則難以有一種重大轉變上的深刻,這樣亦會減少對其實際意義上的重視。現實中,雖然還有人說現今台灣對「動員戡亂臨時條約」只會換了一種方式的繼續實行,但至少在我看來,在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認為「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領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並且將此條例廢除至少是對戒嚴時期言論自由的限制很大程度上的解放。唯有如此,才能夠將今昔做對比,從而看出其過去的過失之大,則都是從相對的較為民主的角度出發,能夠對過去動員戡亂和戒嚴中種種事件的揭露,批判和修正。不懂得批判則今日的讚美毫無意義。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31059)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由於228事件的發生是主因,全臺灣的臺灣人從歡欣迎接中國國民黨政府,到爾後的失望及不滿,為了防止全臺灣的反對蔓延,在中國大陸時期就有了。在過去,國家"緊急狀況"時,會實施戒嚴,以調適人心、安撫軍民。例如:在1949年,中華民國的中國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打敗仗,完全失去在中國大陸的掌控權,而被迫大舉遷軍、遷民來"臺灣",之後在臺灣的情勢混亂,擔心中國共產黨的間諜陷入等等,而頒布了戒嚴令,限制人民種種自由、基本人權;包括集會(怕搞反政府、分裂)、結社(密謀造反、獨立)、言論(教唆、心戰、影響一致對外的士氣)、出版(批評時政、鼓動)、旅遊(洩漏國情)。總共實施38年又56天,是當時世界上最久的戒嚴令。

動員戡亂:1947年對日抗戰剛結束,可是共產黨餘勢再起,而當時還在中國大陸的蔣介石----"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共匪叛亂",實施了動員勘亂時期,全國進入了剿匪狀態。而1949輸掉了整個中國大陸的中國國民黨落跑來台灣避難後,國民大會決議並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繼續有效,持續與中國共產黨對峙。


戒嚴對於臺灣整體影響最深,許多政治異議份子(多為黨外人士),音為不滿長期的獨裁政府,而有著密謀反對、推翻,之後常有人被逮捕、關押、處決,更常有人莫名其妙被抓走後憑空消失,所以又稱為"白色恐怖",許多人士甚至不能回臺灣,被列為海外黑名單。簡言之,戒嚴令頒布目的主要用來槍決共產黨人士、親共者、共產匪諜,但實則後來主要對付對象為臺灣的閩南人、黨外政治犯;當時的臺灣就像現在統派人士口中所謂的"鬼島",像一座大監獄。

動員戡亂最主要的即是賦予總統----蔣介石緊急處分權,為了應付國家緊急為難、人民經濟、國家財政問題,能與行政與決議後協調出對國家最有利的政策,能夠"即時"解決緊急事故,並不會與憲法牴觸、程序問題不妥等等。其實,名目上是因為共產黨作亂而公佈,實則也更因此鞏固了蔣氏政權,來台以後持續,一直到後期更加深了臺灣人被高壓的不滿。

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戒嚴與動員戡亂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