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14186)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
    《臺灣省戒嚴令》,是由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1949519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布實施,內容為宣告自19495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到1987,才由總統蔣經國宣佈同年715日起解嚴。此戒嚴令實行的時期又被稱為「戒嚴時代」或「戒嚴時期」。
動員戡亂:
     1947年7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中國共產黨之間爆發內戰,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民國19484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的510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此後歷經四次修訂。其內容主要是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臨時條款對於憲法而言,係屬特別法性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凡臨時條款與憲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之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臨時條款,因此在臨時條款施行的43年期間,有一部分的憲法條文是暫被凍結而不適用。
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由於戒嚴時期發布了許多涉及人民義務與權利的行政命令,例如「台灣省戒嚴時期防止非法結社、集會、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台灣省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等等,導致憲法原本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包括言論、集會、結社及出版的自由等等,均因為各種法律明文上的禁令而受到限制。加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因為賦予了政府處理應變事故更大的權力,雖然對於維持早期台灣的政治穩定有一定的的功能,但就長期來看,政府的權力會顯得過於集中,而人民的權利則因為戒嚴的施行而大幅限縮,兩者之間將會處於一種失衡的狀況,正因為如此,在戒嚴和動員戡亂之後,各種民間與政府的衝突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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