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20)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首先以憲政角度解釋戒嚴,戒嚴法是相對的擴大國家權力並且縮限人民的權利。在平時的日子中可以嚴格的實施,但是在戰時必須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才能快速的處理戰事,確保國家的安全。所以他的最終目的並不違反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5月20日,實施台灣省戒嚴令,至1987年7月15日解除。期間長達38年僅次於敘利亞的48年的戒嚴令。
  然而許多戒嚴時代的史學家、文創者認為,在這段時間理台灣人被迫沉默,社會也被嚴重扭曲。學者認為戒嚴也間接的造成了台灣本省與外省的對立,形成溝通困難,合作不易,尤其是在國家認同方面。

  再談到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其內容規定總統在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國家跟人遭受緊急危難,或處理財政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為緊急處分。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使得台灣籠罩在威權體制下。當時老蔣還在南京,距離行憲不到五個月,他就透過這個條款,凍結了憲法的部分條文,其主要功能就是擴充蔣介石的權利。撤退來台後,不僅將許多大陸的法規制度套上台灣,而且還出現了一堆整肅異議份子的條款,總統也不受任期限制、國代也不必改選,對台灣的民主築起了一道高牆。

我的爺爺已高齡87歲,歷經了日治和戒嚴時期,在228事件時為了躲避白色恐怖,跑到了鄉下朋友家躲了一陣子,他說那陣子的恐懼與社會的不安定,不是現在可以想像的,憲法已被這些法律奪位,只是假藉合乎憲法的名義而行使威權統治鞏固其政權。 我認為台灣應該以那段黑暗的過去為現在的借鏡,不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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