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143)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1.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在有的國家又稱之為緊急狀態。

1949519日之戒嚴,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陳誠,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告實施,並依戒嚴法於527日發布相關行政命令,實施軍事管制。戒嚴之接戰地域,其行政及司法事務均移歸軍方,並改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而許多刑事案件(尤其是叛亂、匪諜、結夥搶劫等重大犯罪)被告,縱非軍人,仍須依陸海空軍審判法(後改為軍事審判法)受軍事審判,對人民自由影響極大。

軍事審判係由非普通法院之軍事法庭為之,審判往往不公開,而且一審判決終結,不得上訴,至多僅能以覆核(後改為覆判)方式救濟。此外,依戒嚴法規定,受軍事審判之平民,於解嚴後,得聲請再審,但1987年宣布解嚴時,卻藉由國家安全法之規定,明文排除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改以金錢「補償」或「賠償」之。



2.動員戡亂:指於戰爭或緊急狀況時,公家動用全部的人員、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平息叛亂;此一詞彙之後成為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的簡稱,為國共內戰時所產生的政治詞彙。

有關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條文主要內容:

一、總統緊急處分權,不受憲法3943條規定。

二、前項總統緊急處分權,由立法院變更或廢止。

三、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

四、動員戡亂機構之設置。

五、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行政人事機構組織。

六、中央民意代表之增補選:主因是未反攻大陸,所以第一屆國大及立委均無法改選,所以才有增補選之規定。

七、動員戡亂時期之停止由總統宣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正與廢止,由國民大會決定。

根據上述條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係給予過去蔣政權突破憲法限制,得以使其政權存續取得合法性之依據;根據「臨時條款」,總統擁有不受憲法限制的緊急處分權、連選得連任。



3.我認為「戒嚴」其實限制了台灣人民的自由,台灣人民直到民國76年才享受到真正的自由權,擁有實際權利能夠自由結社、組織政黨……,直到民國85年方享有第一次總統大選,真正擁有參與民選的權力。而動員勘亂臨時條款則使得台灣原本應實行的憲法受到剝奪、限制,其原先應有任期限制的職位規範卻都得到無限制的延伸。




維基百科-動員戡亂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B%95%E5%93%A1%E6%88%A1%E4%BA%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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