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戒嚴與動員戡亂(99114260)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一.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
  戒嚴:《台灣省戒嚴令》自1949年頒訂、1987年廢止,此次戒嚴將台灣分為五個戒嚴區加以統治,但中華民國統治時曾有過三次宣布戒嚴。「戒嚴」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對於戰爭、叛亂、瘟疫、經濟危機等,已經非常嚴重危及社會安全與國家統治時的措施」(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43條規定的緊急命令權),而各國基本上也都有這一項保護國家持續存在的措施,因為此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也就是國家處於一個相當危險的處境中,此種處境使得國家存續面臨考驗,故而我們回過頭來看《台灣省戒嚴令》內容,它限制集會、結社、出版等自由、並得破壞人民不動產、徵收食物等均需品、甚至限制與要求人民依政府意願遷徙,藉此以凝聚國內所有資源以抵抗或度過這項危機。「戒嚴」在中華民國明訂於憲法第39條與增修條文第2條第5款中,是憲法規定在某一個特殊情況下,總統經立法院追認而可宣布之措施。

  動員戡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1948年實施至1991年廢止,蔣介石先於1947年宣布「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然而此時卻無法源依據。1948年國民大會因憲法剛生效不久而不敢修憲,而改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再不變動憲法條文下制定而不受憲法拘束,並有「戰時憲法」之稱,在動員戡亂時期是較憲法優先施行。此條款主要是規定1.總統任期不受限 2.擴大總統的緊急命令權,從而不受憲法拘束。
  若將二者比較,我認為可以從與憲法條款的延伸作比較,明顯的戒嚴依據憲法而產生,而動員戡亂有其歷史背景且非憲法賦予之權利。

二.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使得整個政府(特別是行政部門)有強大的權利快速制定法律,而不用顧及人民的抗議等社會問題,故而使得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得以順利施行,使得政府推行政策或作戰少了許多國內抵抗的來源,可以看到的好處是減少抵抗後或許可以讓政府快速將資源重分配與建設的執行,但另一面則是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等),嚴重者政府在危急時刻若引起體制內(領導人、決策者)的歇斯底里社會處境會有恐怖的傾向。我想戒嚴令對於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是對國民政府而言在國內創造一個較好、較有效的統治環境,將社會快速的掌握與有效引導其方向,或許也可說讓政府站穩腳跟,更進一步使得社會的資源掌控於政府能有效的投入戰爭因應局勢。

  動員戡亂我認為較重要者是在於政府內部,它大幅提升總統權利,使其在政府架構內握有龐大權力,雖然二者都是因應於局勢但方向與範圍不同。我想或許我們可從這樣一個統治脈絡下來探討台灣政治,李登輝(其宣稱由「蔣經國學校畢業」)在後來回歸憲法後又擴大總統職權:將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指派……等修正。我想此條款表示強人政權在戰後台灣統治上的需要,以及台灣如何適應強人政權並在後來塑造人民對於總統在雙首長制底下的看法有很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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