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與動員戡亂
- 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 戒嚴期間為民國38年到76年,因應國共內戰的發生,全台發布戒嚴令,軍事指揮權擴大,甚至區域行政與司法權也移歸當地的司令手上,若平民涉嫌戒嚴法第八條之罪行,於戒嚴期間不再受刑法審判,而受軍事審判。戒嚴的頒布,影響最大的是平民百姓,人民的權利受到大幅度的限制,而公權力的行使範圍卻相對擴大,高壓統治百姓,根據戒嚴法,平民涉嫌第八條之罪行者,軍事法院得自行審判,或交由普通法院審判,通常都是由軍事法院審判,權力掌握住就不容易移轉,這也造成了白色恐怖。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施行期間為民國37到80年,為了防堵中共勢力的增長,蔣中正先生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隔日便進入了動員戡亂時期。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頒布,目的在於擴到總統的權力,包含無視憲法的緊急命令、處分權,以及連選得連任,現今緊急命令的發布事後需經由立法單位的追認,但由於臨時條款的頒布,使得不需立法單位的追認,當時總統由國民大會選出,國民大會大多都是國民黨的人馬,使得蔣家當選機率非常之高,再無任期之限制,蔣中正以及蔣經國就像是古代皇帝一樣,待駕崩後才由後人繼任。
- 戒嚴令及臨時條款是相輔相成的,以臨時條款的權力高度集中,加上戒嚴令的人民權利限縮,使得領導者得以藉由兩法令依法行政,高壓統治下對於統治者來說,行使政策方便、有效率,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但是對於百姓來說,物極必反,事後才有二二八事件、學運、美麗島事件等的人民與政府的衝突。台灣民主化的形成,戒嚴令與臨時條款的頒布扮演了催化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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