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試就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憲史解釋「戒嚴」與「動員戡亂」等詞,並試推敲戰後台灣的戒嚴和動員戡亂雙重體制對戰後台灣政治的影響。
戒嚴:
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在有的國家又稱之為緊急狀態。從戒嚴令頒布直到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相關單位陸續頒布了一些相關管制法令。較爲重要的有:《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懲治叛亂條例》等。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
限制。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在戡亂時期,總統對於創制案或複決案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討論之。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由總統宣告之。臨時條款之修訂或廢止,由國民大會決定之。
戒嚴法通常規定,戒嚴期間限制或者取締有礙國家安全和軍事行動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請願、自由通信的行為,甚至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工作權、教育權、自由貿易權、財產權等等。戒嚴法的這些規定對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作了重新分配,關乎憲政體制的重大調整,表面上看是對憲法內容的改動,但這並不屬於違憲,原因在於憲法允許在國家危急形勢下,由戒嚴法對憲法內容作出一定程度的改動。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實也是權宜之計,最終目的還在於使國家儘快擺脫混亂,早日恢復憲政秩序。台灣的戒嚴令也是由於社會動盪不安,才發布的。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則是對憲政體制的挑戰。為滿足自己的至高權力,利用臨時條款擴大總統的權力,凌駕於憲法之上,將立法團體一手抓在手上,萬年國大虛偽的民意組織。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賦與戒嚴無限大的權力,擴張的國家權力將無所限制,勢必走上專制獨裁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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