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的戒嚴法于民國23年11月29日制定,于民國38年1月14日總統修正公佈第八條條文,但事實上真正的戒嚴開始於二戰后的二二八事件,且一共經歷了三次戒嚴。戒嚴是國家在遇到戰爭,叛亂或者其他非正常狀態下所緊急實施的一種軍事措施。從其範圍來看,僅限於軍事措施,可是其實質內容上卻與政治息息相關,比如說:得停止遊行,集會,結社,請願等幷於必要時解散之,都涉及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可是因為是軍事措施,因此具有了強制性和不可違抗性,以一種直接的軍事手段來鎮壓和維和正好凸顯了在國家非常態措施必要性,也因此由於「非正常狀態」,使這種「以暴力維護和平」的方式,和現在看來嚴重侵犯人權的措施在當時的特殊情況下獲得了某種程度上的正當性,最終得以維持長達38年。
- 「動員戡亂」來自于蔣介石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堪共匪叛亂」的動員令,先為見中國共產黨勢力增大而起動員之意。後來變為後擴大總統權力,官方說法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而後又顧忌修憲失民心,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表面上為憲法的附屬條款,實則在當時置於憲法之上。在今天看來這是違憲的,而且是對憲政體制的破壞,擴大總統權力而極力縮小人民的權利,是消極地認為所有人民都是暴民,而領導者從來是英明的,不會作出錯誤決策,不會濫用權力的一種觀念。但不可否認,這種非常體制在總的經濟建設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當然,也暗地壓制了多少反抗而創造出表面和平一片和睦的景象。
- 動員戡亂時期實行戒嚴,但動員戡亂和戒嚴同時也都是非常體制,此時戰後的台灣則要在這種特殊的背景之下,從其雙重體制的壓制下發生改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內容主要有總統緊急處分權,立法院緊急處分之變更或廢止權,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等等集中在政府體制內層面的法規。「戒嚴法」中有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如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對於人民罷工,罷市,罷課以及其他罷業,得禁止或強制其恢復原狀;軍事審判權之擴大等等,集中在對體制外的方面進行限制。檢視雙重體制,也就是擴大體制內的權力,縮小、限制體制外的權利。
- 對其當時的社會中,在政治層面上,相當於是一個宣稱民主的政府以一種美其名「非常狀態」而實施的專政制度,打壓所有反動或是說支持共產黨的言論和行為,並且宣稱這些言論和行為是具有煽動性會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維穩」目的,很多人自然「被合法」地成爲了「和平」的犧牲品,但這種大家心知肚明的「被合法」實際上嚴重違背了民主的原則和道德的正義,因此在今天那段歷史才會被稱為「白色恐怖」,用以控訴那段歷史中政府的種種作為給基本人權帶來的傷害。但如果不從政治層面上講,事實上動員戡亂和戒嚴並沒有給現實中平凡大眾的生活終止帶來過大的影響和改變。
- 動員戡亂和戒嚴在今日台灣來說仍有重要的意義,不得不講是台灣越來越民主化的一個結果,當然它們也反向地推動了台灣民主化的發展。假設台灣今天實行「台灣特色民主」(參考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之印象),雖說已經解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但其本質上仍然是對基本人權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從以前的非常限制,到現在的仍有限制,所體現出來的并沒有很大的反差,人們對於歷史的反思則難以有一種重大轉變上的深刻,這樣亦會減少對其實際意義上的重視。現實中,雖然還有人說現今台灣對「動員戡亂臨時條約」只會換了一種方式的繼續實行,但至少在我看來,在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認為「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領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並且將此條例廢除至少是對戒嚴時期言論自由的限制很大程度上的解放。唯有如此,才能夠將今昔做對比,從而看出其過去的過失之大,則都是從相對的較為民主的角度出發,能夠對過去動員戡亂和戒嚴中種種事件的揭露,批判和修正。不懂得批判則今日的讚美毫無意義。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戒嚴與動員戡亂(02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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